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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案例】
某区财政局副局长A某为儿子大操大办婚礼,共设婚宴38桌。参加婚宴的有A某及其亲家的近亲属200余人,区财政局所属工作人员、管理对象和其他与A某有社会关系的人员100余人。
A某对参加婚礼婚宴来客赠送礼金来者不拒,共收受礼金107800元。其中,A某及其亲家的近亲属赠送礼金57000元,区财政局所属工作人员、管理对象和其他与其有社会关系的人员赠送礼金50800元。
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财政局副局长A某借儿子举办婚礼之机大肆敛财。区纪委监委立即依纪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审查调查结果,依纪依法给予A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记大过政务处分,对区财政局所属工作人员、管理对象和其他与A某有社会关系的人员赠送的礼金50800元予以没收。
【公选王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从惩罚和预防的角度,通过对违法取得的财物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既可以防止监察对象从违法行为中获得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抑制其他监察对象通过违法行为获得财产性利益的企图。本案例中,A某借儿子举办婚礼之机收受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对象和其他与其有社会关系人员的礼金,严重损害了所担任职务的廉洁性,已经构成了违纪和职务违法。区纪委监委将A某违纪违法收受的这部分礼金予以没收,将A某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为的就是剥夺A某通过违纪违法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实践中,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主要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主要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如果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确实无法退赔的,也应当上缴国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一定要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礼尚往来、尊老爱幼等文化习俗,严格区分哪些是违法取得的财物,哪些是监察对象的合法财产,哪些是合理赠予。本案例中,A某虽然身为公职人员,但是本人及其亲家的近亲属对其子结婚赠送的礼金,不应当列为没收的对象。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标准失当,随意扩大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就会损害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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