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经济科技全球化迅猛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冲撞,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除了经济、军事等竞争力外,必然具有文化的竞争力。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屋建瓴,以文化创新为引领,高度重视文化在发挥我国综合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个强大力量。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就是必须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文化立法工作,提高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文化立法必须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任务。
一、文化立法必须保障我国文化战略任务实施。党的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大幅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明确提出了四项战略任务: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二是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三是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四是中华文化走出去迈出更大步伐。这既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文化建设必须完成的战略任务,也是文化立法必须达成的立法目标。文化立法的本质就是建立良好的文化法律制度,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规律、特点和要求并行之有效的最高规范和准则,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文化建设中的牢固地位和在全社会的培育、践行;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以及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二、文化立法必须保障我国文化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一国的观念形态的文化(如制度文明、民族精神、价值理念、信仰追求、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在以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科技、经济发展浪潮下,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突出。国家、民族的界限及特征在相当程度上被不断打破和削弱,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被新技术和世界市场联为一体。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民族的身份象征和价值体现,其本质属性日益凸显,其冲突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借助科技经济的优势,利用全球化的趋势,在全球极力推行西方文化及其相关的价值理念,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保护和发展本国本民族的文化,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和平共处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文化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采取多种立法途径、方式维护和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一是在立法中坚定不移地把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二是立法保护我国文化遗产,建立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神的制度规范;三是立法保障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信息的有序传播;四是立法对我国文化遗产出境、外国文化产品输入、外资进入文化领域等予以必要的限制;五是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促进我国文化繁荣发展,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巩固文化安全的根基。
三、维护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2001年我国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文化待遇和文化机会,以及所可以采取的文化态度和文化习惯,主要包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创造权、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权益。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并颁布《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这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积极回应。因此文化立法必须依据宪法对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和规范、构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出法律制度安排。
四、加强文化立法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文化体制改革是文化建设领域的深刻变革,同时又是社会转型期的新事物。要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方能有效解决,如公共文化的保障机制、文化产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扶持机制、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交叉等等。因此,要实现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保障、促进、规范作用。通过完善、成熟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澄清模糊认识,规范文化行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一是要通过立法,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建立中国特色“大文化”“大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传播渠道统筹管理的体制机制。二是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打破分业管理传统模式,促进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易、传播和开拓国际市场,保障文化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三是要通过立法,保障文化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促进文化发展的社会化。建立文化资源的市场配置规则、文化传媒领域开放准入制度和文化企业的法人治理制度,推动国有文化资产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明确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公共文化、文化产业的激励措施、文化中介组织、机构的地位、作用等。
五、加强文化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对我国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为了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文化法制领域也进行了积极的调整。为了与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对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废止;并对文化领域行政立法采取了规范措施。本届政府以来,国务院采取强力措施整顿行政审批,已取消或下放超三分之一的审批事项,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历史概念将全部终结。然而,要全面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文化管理现状面临重大挑战,文化领域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政府对文化的管理要坚持以服务为主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厘清和建立文化活动、文化行为的规则。政府是文化活动规则的执行者,清晰的规则是文化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解决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统一、良性的文化管理秩序。
六、加强文化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其中,文化领域的立法比较欠缺,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文化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来填补,这种状况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国家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立法,这为文化立法指明了方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在所颁布的立法规划中,列入文化法律共8部,它们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立法。这些立法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目前这些立法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这充分表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法治手段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全面发展的积极努力。相信随着这些法律的出台,我国文化法律制度建设必将出现一个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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