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某县人社局干部陈某起草文件照搬照抄问题。2017年5月,陈某在起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精准扶贫行动实施方案》时,绝大部分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未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举措,且多处出现错误,影响工作落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4月,陈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人社局副局长陈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典型案例2】某区物价局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记录造假问题。2017年6月,某区物价局机关党支部未按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为应付检查,同年9月该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机关党支部书记王某,安排工作人员将同年6月的党员学习会议记录改为组织生活会记录,但由于该工作人员未参加党员学习会议,遂擅自将2015年6月党员组织生活会记录改作2017年6月党员组织生活会记录,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4月,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3】某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某在党建工作中学风漂浮的问题。叶某本人学习心得由单位工作人员代笔,且出现了“积极打造人社部门优质、高效的服务形象”等明显错误表述;叶某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其作为县民政局党组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1月22日,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4】某县国土资源局、经信局(墙改办)等单位在企业选址实地调研时,搞形式、走过场、不深入,导致企业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2009年11月,某企业迁址技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赴现场联合踏勘,未准确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等信息。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墙改办出具的初审意见中,明确厂址不涉及基本农田,县墙改办批复同意筹建新厂。2012年初,因厂址涉及基本农田,新厂建设被镇政府和镇国土所制止,但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处置。2018年6月,该镇、县国土资源局被责令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14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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