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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纪委遴选公务员考点·常见职务犯罪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9-04-18 阅读: 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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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刑法为什么要设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类似彭建生这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又该如何处理?跟着公选王遴选网一起学习。

遴选公务员考生可能已经注意到: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巡视员彭建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其中提到,彭建生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涉嫌职务犯罪。

实际上,像彭建生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从近几年查处的贪腐案件来看,领导干部的亲属、司机、秘书、保姆等“身边人”利用领导权力影响力受贿,最终被法院判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8年10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张德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德柏多次通过和利用其弟弟原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职务的行为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98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衡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亿龙家从事保姆工作的胡兴红,利用李亿龙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李亿龙在请托人王某递交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对他人的工作调动、应聘予以照顾,在此过程中,胡兴红收受了王某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长沙县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胡兴红有期徒刑1年4个月。

那么,刑法为什么要设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类似彭建生这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又该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情况并不显见。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西南政法大学教师、刑法博士李仲民说,“上述行为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上述行为单独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一些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受贿,而是先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在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比如,在张德柏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张德柏是时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的哥哥,其利用张德友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刑罚。同样,彭建生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颁布施行,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在法律层面上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其中就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彭建生等人的查办,再次表明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决不是说说而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正加速转化为治理效能。”李仲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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