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北无极县一名县级干部带班期间脱岗饮酒被市纪委暗访组发现。无极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认为,无极县违规吃喝问题仍比较突出,有必要进一步提出要求,便安排县纪委有关人员起草了《关于集中整治违规吃喝问题的通知》,其中要求“对个人用私款聚餐的也要进行倒查”“10种饭店不能去”。对此,石家庄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上述做法和要求均没有上级政策依据。
整治违规吃喝,针对的是违规的公款吃喝,以及可能妨碍正常公务行为的宴请;“个人用私款聚餐”也被列入整治范畴、规定“10种饭店不能去”,不仅是上级认为没有政策依据,舆论中也有声音质疑,这是否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
在私人权利角度上说,官方干预私款聚餐、限制工作人员出入某些场所,难免会引发公权力插手私人领域的质疑。按理说,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也具有普通人的身份,那就应当尊重其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
前些年,有些地方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文件中提出,“对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及休闲圈、从个人到其配偶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全方位覆盖”,就曾引发舆论质疑: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活动应该接受监督,但是将监督之手无限延长、无界渗透,既不合情理,效果也不一定好。
而另一方面,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个人活动包括私款聚餐、去什么饭店等等,又不能完全和普通人一样,属于绝对的私事;公职人员因掌管公权力,其八小时以外的私人活动会否影响到公权力的正常使用,是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当公职人员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前者须作适当让渡,也是通行的政治原则,这个问题已不存在争议。
在此语境上讨论“监督八小时以外”,首先,监督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如何做到“公私分明”——既做到监督的合理,又充分保障公职人员的私人权利,避免过度干预,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公职人员也有交往,也有朋友,聚餐、喝酒当然是正常的私人生活内容。然而,公权力者的交际活动应当接受监督,必要时某些私人事务甚至需要申报、备案,也是由其身份决定的正常义务。所谓“官商不可以勾肩搭背”,就是对官员私人活动的限制性原则的一种。而饭局以及某些敏感场所比如高档饭店、私人会所等等,往往是“勾兑感情”的纽带、温室所在。并且,某些饭局还可能是“圈子文化”“团团伙伙”的聚会中心。
从这个角度说,监督私款聚餐并非师出无名、于法无据。但前提是,厘清私人聚餐中“私”与“公”的概念,比如,“查”主要应是“查看”,而不能是“查禁”,这就做到了对私人权利的尊重。而当组织上发现存在“勾肩搭背”“团团伙伙”“吃老板”之类可能妨碍正常履职或不正常同僚关系等超出正常私人活动的疑点,显然不能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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