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年初,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遭遇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不许其入园,要求他要么花80元钱把零食存起来,要么在门口吃掉,或者自行处理。小王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这不是上海迪士尼第一次成为被告。自2017年11月这家知名游乐园发布禁止携带食品入园新规、并且“翻包检查”后,消费者争议沸起,同类诉讼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一次,但至今尚未听闻消费者的胜诉记录。
禁带饮食显然是一个卖方条款,为了将园区与普通市场区隔开,维护园区内饮食的高售价——一颗饺子五块钱,一个热狗三四十元,甚至有攻略会提前告知,“去迪士尼乐园的时候得带上五六千块钱才行”。只是这个条款的设立,以商业契约的方式存在着,表达着一种市场赋予企业的经营自由,消费者也可以以“不认可”“不光顾”反制,表达另一种自由。这大概也是之前有些针对于此的诉讼未予受理的原因。
问题的关键是“搜包”“翻包检查”,而且把这种检查当成了惯例。与搜身相关的行为,涉及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是有赋权的部门以公共安全为出发点,才能采取的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尊重这种基本人身权利,地铁安检都采用扫描,航空只有在有危险品或飞行禁带物品可能的情况下才要求开包检查,而且,这些都有法律的明确赋权。
这种对基本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带来了一种日常边界感,公共生活的礼节。合理的情况是,必须使被检查者感受到搜检是必要的、而且是被有尊严的对待的。但上海迪士尼的“搜包”,给公众带来的印象却是这样:第一不是必须的,因为危险品排查完全不必以人工搜检的方式实现,更像一种对“禁带饮食”的执行手段;第二不是尊重的,顾客排着队一一接受保安的伸手翻找食物,是何等景观,何种感受?这个场景无声地传递着一种倨傲:“又不是我求着你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隐私权有所保护,这种保护,超越于任何商业合同的执行之上。游乐园如果认为自己作为市场主体,有提出“禁带食物”的自由,那么就要基于同样的市场身份,老老实实遵守消费者的隐私权。不能在制定契约上享受企业的任性,在执行手段上却想超越企业身份,变相地拿自己当执法机关。说句实话,在今天的中国,公共视线之下,可能有执法权的部门也不敢这么大剌剌的“掏包”“摸兜”。
针对迪士尼的诉讼不断增加,不能仅仅看成消费情绪在司法层面的溢出,更应被视作消费者对自身基本权利的廓清。权利意识的抬升,往往会从与巨无霸企业的争讼开始,对此,司法部门不能久无回应。何况,国内游乐产业起步没有多长时间,正处于有样学样的阶段,上海迪士尼对于整个行业来讲,更有一种标准制定者的地位,对它的行为边界的厘清,传递着“市场应该是这样”的信号。
一个较真儿的消费者很好打发,但全体消费者都在齐刷刷地围观你对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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