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业进一步开放有法可依
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坚持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等原则
两部条例的修改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
一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二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实现互利共赢。“修改工作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刘福寿表示。
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把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比如,这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助力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有助于现有外资机构拓展发展空间,提高经营活力。
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两部条例的修订,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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