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科研实践,解决突出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但在具体实践中,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此次作出具体政策规定并出台了《通知》。
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有两个新变化。
一是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二是整合现行规定。《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新规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也有利于科研机构直接与市场主体接触,利用市场价值发现功能,使科技成果转化更为充分,避免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干扰”造成转化过程中,因估值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健全完善制度,实现有效监管
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授权科研院所和高校后,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放管结合、各负其责。
根据《通知》要求,财政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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