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兴生物技术在为人类健康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对生物安全构成了新的威胁。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因传染病暴发、外来生物入侵、农作物病虫害等生物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已经引起各国高度重视。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就签署了《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专门提到了生物安全问题。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于生物实验室管理、微生物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生物安全管理等生物安全管理问题,均有相应制度规范。可以说,生物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构成,通过法律保障和管理生物安全已成全球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当前,我国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例如,我国2000年就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致力于建立科学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但因生物安全涉及众多领域,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够完善。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也从一个侧面凸显了完善我国生物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体系的紧迫性。
加快推进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良法之治,才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农业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但缺少一部提纲挈领的综合性法律来确定生物安全管理中的基础性问题,如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监管手段、惩罚机制等。对此,去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据介绍,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
进一步完善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应当以生物安全法立法为引领,以危险生物活动管理专项立法为骨干,以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技术贸易制度、生物安全能力激励制度、生物技术损害救济制度为依托,注重与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实现生物安全领域的良法善治。在这一过程中,既要体现世界生物安全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理念,统筹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明确提出科技伦理的要求,从而确保法律概念清晰完备、法律体系协调一致、法律价值导向正确,为我国生物安全筑牢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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