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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地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抓紧抓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的态势,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由于少数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导致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复工复产后人员流动、人群聚集等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力以赴抓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防范复工复产引发聚集性疫情。要落实分区分级科学精准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根据区域风险级别,找准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
二、落实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和落实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传达到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对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和《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等文件要求,逐项排查防控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做到“六个到位”,即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物资用品到位、应急预案到位、管理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员工一旦出现可疑症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和劳动者返岗上岗,各地区要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疫情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业可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延长期限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级原则确定。企业在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时,应当书面告知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其拟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证,在劳动者确认无相关疾病后, 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可以安排其先上岗;同时,企业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指导员工做好个体防护。
在疫情低风险地区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转为低风险地区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合理有序安排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排队聚集。医疗卫生机构对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要实行“一企一案一策”,加强内部消毒和环境卫生,严防机构内感染事件发生。
四、开展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工作,组织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条件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等技术支撑机构,合理调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咨询电话、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属地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技术支撑机构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规范、指引和指南,制定具体的指导帮扶手册,强化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指导帮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外出务工和返岗农民工提供疫情防控咨询服务。鼓励学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对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帮扶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深刻吸取复工复产过程中已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教训,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防控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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