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何准确适用《意见》?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姜启波说,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检疫传染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检疫传染病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高景峰表示,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司法适用中如何认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姜启波说,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对此,《意见》专门强调,并非所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只有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以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为例,实践中要注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与被感染者是否有密切接触,被感染者的感染时间是否在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接触之后,被感染者是否接触过其他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等因素,综合认定因果关系。如果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感染的,依法则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但引发了传播的严重危险。对于此类情形,入罪应当限制在“严重”危险的情形,而且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实践中,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同样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仍以感染者、疑似感染者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为例,实践中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被诊断为疑似感染者的人数及范围,被采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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