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审批是指对组织或个人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受理、自动审批、即时出具结果、在线签发电子证照的全程无人干预的自动化审批形式。因为从提交申请到获得审批结果最快只需要数十秒,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秒批”。智能审批正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形式的再创新,对行政效能的再提高,对服务型政府的再诠释,是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有力工具。智能审批改革是涉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综合性改革,它的持续推进和面上推广,需要建立健全五方面的制度规则。
政务及社会大数据的共享开放规则。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部分政务服务能够实现智能审批,也正是得益于政务数据之间的共享开放。然而目前,受多级财政、垂直业务管理等影响,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次全方位的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全社会数据资源方面,共享开发利用的深度明显不足,数据资源交易和利用的生态尚未建立,限制了智能审批可覆盖的事项范围和区域范围。智能审批不是简单地将行政审批数字化,而是要面向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需求,利用涉及个人和组织、政府和社会的相互关联相互嵌套的大数据作出审批决定。因此,应健全政务及社会大数据的共享开放规则,避免“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进一步演变。
审批事项的全要素、全流程标准化改造规则。行政审批标准化,是将标准化的思维、理念和技术植入行政审批的管理和运作的过程。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能够约束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解决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的弊端。特别是针对审批环节标准不统一、运作不透明等容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情况,通过对行政审批的办理过程进行科学分解和结构化、标准化配置,可以极大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控制自由裁量权、重塑行政审批的非人格化特征。智能审批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涉及多部门审批时,这就需要具备统一的、可无缝对接的、标准化的数据表达规则,标准化要求需要贯穿于整个审批过程,要求审批事项标准化、事项表述标准化、审批流程标准化,将各个要素、各个流程进行标准化改造并用数据实现,使各个数据流程能够紧密配合,实现多方联动。因此,审批事项全要素、全流程的标准化改造,不仅能够发挥行政审批标准化的显著优势,也是智能审批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当前大多数事项还无法实现智能审批的主要原因,就是有环节不得不进行人工裁量,还无法实现标准化。制定标准化的规则,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注重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的全局考量,也需要各个地方的自主创新,考虑地方审批操作的细节需求。对于具有统一性、框架性、宏观性特征的要素和流程采用国家标准,具有特殊性、地方性、细节性特征的由地方作出规定。
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规则。目前,智能审批所谓的“智能”主要源自两方面,一是审批系统全过程无人干预,完全代替了人工审批,具有拟人行为,因此被认为是智能的。二是审批系统在受理申请环节运用了特定的人工智能算法,具有了思考能力。如运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人脸识别或智能定位技术,提高申请人录入信息的便利度。运用自然语言标准化修正、虚构地址智能拦截等技术提高信息的标准化程度等。这些应用都属于人工智能的浅层次、简单场景应用。在5G网络即将全面商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发展日趋成熟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必将释放出更大潜力,嵌入到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行政审批工作中,将大大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在这一过程中,申请者是否提供未加虚构伪造的真实信息,人工智能算法是否计算出最合理的结果,审批系统各环节是否在正常安全地运转,都会对审批结果的科学性产生影响。审批责任方已由过去单纯的审批者,转换为申请者、人工智能算法、审批系统三方,需要科学界定系统与人工的工作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中与这一特点不相适应的部分,使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安全、可控地应用于行政审批中。
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支撑规则。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强大支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这一征信系统对智能审批的支撑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提供可在线检索的共享信用信息资源,智能审批系统可以按照预先设定好的规则判断申请者的诚实守信程度,决定审批结果,降低不见面审批可能带来的风险。二是通过审批结束后的事后监管,将发现的守信和失信情况记入征信系统,及时丰富和完善系统的信用信息资源,从而形成信用管理的闭环。这一管理闭环实现了社会信用体系作用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又作用于社会信用体系,二者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形成这一格局需要制定二者科学合理的互动规则。申请者满足怎样的信用条件才可以使用智能审批,智能审批结束后怎样的行为将被归入守信和失信档案,都需要作出细致合理的规定并根据现实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审批后的监管和审计规则。简化事前审批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我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与其他审批形式相比,智能审批通过减申请材料、减审批环节、减审批时限实现了“加速度”,在便利化了审批过程的同时,对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必须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厘清审批与监管的工作界线,格外加大监管力度。应制定限时或定时监管规则,对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抽查和核验;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基础,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联合发力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此外,智能审批系统作为一套嵌入多个人工智能算法、对接多个共享数据库的全自动系统,智能审批改革作为一项还在尝试中推进的创新性举措,存在着审批结果出现失误的可能性。因此,应当构建起一套人工监督与纠正系统,明确智能审批改革的试错容错范围、条件和救济途径,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制定审计规则,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推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和谐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环境,推动智能审批改革持续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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