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2016年将成为“分享经济”(又称共享经济)的腾飞之年。2016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建设共享平台”。又一个如“互联网+”般直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兴词汇,政府如何适应分享经济?
一、分享经济面临的制度瓶颈与信任危机
不可否认,分享经济正不遗余力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共享经济所面临的制度瓶颈与信任危机。
迄今为止,滴滴专车等还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P2P网贷行业充斥着自融与跑路的声音,在激活民间金融之时,毁誉参半;在目前国内市场个人信用系统环境下,如何构建陌生人的交易平台,对于房屋分享,如何让房东放心交出钥匙,这并非易事;P2P租车也同样遭遇“一旦车丢了,谁来负责赔偿”的尴尬。“以P2P租车为例,一旦车丢了,保险公司不会承担,原因是车主主动将车钥匙交给别人的,失窃险便不起作用了。现在更多的是,平台在这其中承担风险,但平台也有顾忌,偷窃者是否和车主、租赁者相关?而要‘鉴定谁是坏人’的成本又很高。”业内人士表示,这就说明其与当下的保险制度、个人征信制度存在矛盾,除非有适合这一场景的险种出现,不然平台的尴尬境地很难改变。
二、分享经济对现有行政监管的冲击和挑战
分享经济前景广阔,但现行行政监管体制对分享经济的制约,也是非常明显的。分享经济对现有行政监管的冲击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享经济使得现有行政监管手段效力不足。当前,我国对于经济活动的主要监管手段比如设置准入许可、执业资质、数量控制、价格管制等,在分享经济面前都很难实施。比如,我国对城市传统巡游出租车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巡游出租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数量由各城市严格控制。但是,私家车通过互联网提供城市出行服务之后,政府无法控制有多少私家车提供服务,也无法控制私家车提供城市出行服务的价格。再比如,我国一些城市往往在旅游旺季对宾馆服务行业实行最高限价,但是供临时出租的家庭旅馆的出现,使得这种限价难以施展。因此,分享经济的出现,使得政府的价格管制、数量管制、准入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失效。
2、分享经济使得现有行政监管资源更显不足。分享经济的一个特点是,人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闲置资源兼职从事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大量群众利用分享经济“忽然”可以兼职从事多个职业,市场上相关个体从业人员呈现几何数字增长。比如对于传统的出租车司机,数量是有限的。当私家车也可以兼职从事出租车,数量就要增加几倍。但是,分享经济并不是不需要政府行政监管的经济。在分享经济中仍然存在欺诈、胁迫甚至恶性伤害案件。只不过分享经济调动大众参与,行政监管对象倍增,行政监管资源更显不足。
3、分享经济本身就是对现有行政监管进行改革的有力推动。归根结底,分享经济之所以产生强大生命力,就是因为分享经济利用“互联网+”技术冲破了传统行政监管的要求,同时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交易安全、便捷的需求,从而比承受诸多传统行政监管的传统行业更显性价比。按照常理,分享经济使得很多旨在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现有行政监管手段失效,应该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利甚至有害的经济,但实践中消费者反而愿意接受分享经济的服务,甚至觉得分享经济的服务比接受众多行政监管的传统行业还好。这对于现有行政监管改革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当群众纷纷放心地乘坐没有牌照互联网租约车的时候,原先那种认为没有政府牌照就是不安全的想法已经不合时宜了。
三、更新观念和监管手段适应分享经济
分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其实是给政府更新观念和监管手段提供了生动警示,为什么人民群众觉得没有事先准入许可的商业经营服务仍然可以放心享用?为什么人民群众觉得没有拿到专业执业资质的兼职服务人员的服务仍然值得购买?这等于是告诉政府,之前严格的准入许可、严格的执业资质设置,可能未必是确保商品和服务诚信安全的必备要件。面对分享经济,政府切不可削足适履,宁可扼杀分享经济也要维护传统的监管模式,而是要在观念上和监管手段上大胆创新,迎接新事物、新挑战。
从观念上看,政府应转变依靠事前准入的思维,应看到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事中、事后的信息实时共享。监管为什么难?是因为被监管对象和监管机关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双方玩“躲猫猫游戏”。在这个游戏中,事前准入措施效果很有限,因为监管对象可能在申请准入的时候满足一切要件,一旦进入市场就从事和准入标准不相符的活动。监管机关必须能够在监管对象“偷懒使坏”的时候及时发现,而不是事前确认监管对象是不是一个“偷懒使坏”的人。在前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只敢乘坐有政府牌照的出租车,这是因为消费者上车之前无从了解出租车司机而一旦上车就必须被司机控制行程,面临极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事前准入是不得已的办法。但是分享经济下,借助互联网技术,消费者在上车之前就知道司机是谁、历史交易情况、是否有违约历史,上车之后乘客手机与外界实时保持联系,下车之后很容易找到司机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事前准入失去意义。相反,由于司机提供服务的全过程都是可以被监控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不对称大大减轻。政府完全可以通过事中事后手段实施对城市客运的监管,事前准入已无太大必要。
从手段上看,政府应学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施监管。分享经济就是互联网大数据的产物,对分享经济的监管,也必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否则就是“骑士战坦克”,既没有效果,也徒增负担。分享经济调动大量个体从业人员的加入,政府不可能对其一一实施事前审查。但是分享经济有一个特点,就是分享经济成为规模化经济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分享经济的几乎全部交易信息都在互联网上实时生成、实时推进、实时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这些海量信息进行处理。如果政府相关技术手段足够强,不仅能够实时发现违规信息,甚至能够预测违法事件。
从模式上看,政府应学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监管。分享经济,看上去是点对点十分分散的经济模式,但其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集约化的。因此分享经济实际上总是依托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互联网公司。这些互联网公司掌握着个体从业人员经营服务的大部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明智选择是严格监管互联网公司,以此督促互联网公司监管庞大的个体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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