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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遴选考点】解读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与社会新活力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5-05-25 阅读: 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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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读:20155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今年要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破除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为创业创新清障、服务。公选王遴选网为您整理李克强推进简政放权会议要点,方便您参加遴选考试时学习。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继续将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重点课题,加快明晰政府在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职权范围,继续全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

【一】当前简政放权面临着由“数量改革”向“质量改革”的过渡。具体表现为:

一是审批部门权责不统一现象严重。市场上许多行业面临审批监管多头管理的局面,不仅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遏制了企业的发展。

二是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差。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片面追求取消下放审批权数量,对有利可图或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明放暗不放。

三是行政审批时限随意性严重。行政审批缺乏严格审批时限,影响企业生产运营和经营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是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现象仍然存在。政务信息不透明导致法律与人民群众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由此可见,破除清理多年筑起的“公章壁垒”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路上,依然存在许多需要攻坚的“硬骨头”。

【二】随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幅度取消与下放,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是行政审批难。解决办法:

首先,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制度。在行政审批权方面,不能九龙治水,应根据职责权力明确划分审批部门,由确定的审批部门进行专项监管,这不仅能节省政府行政资源,也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其次,改进政策措施执行乏力现状。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两会”中强调,简政放权必须要打通“最后一公里”,政府不能放了权就甩手不管。在放权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措施执行力度的监管跟进,确保权力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完善行政审批办理时限承诺制。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与下放不代表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优化,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繁琐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将行政审批办理时限明确化、制度化,充分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运行。

最后,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政府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市场经济的最大化利益实现。权力清单是阳光政务建设的具体体现,通过及时地公开政府权力与责任义务,能够促进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督促政府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激发了越来越多社会组织的活力,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明晰政社权力边界,明确社会治理责任,切实转变以往政府对社会的一元化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府严格管控时期。第二阶段是政府吸纳辅助时期。第三阶段,也是我们目前正在努力实现的阶段,即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发展时期。

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办事机构庞大、工作效率低下、财政支出困难等行政弊端阻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出现这种困境的原因:一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二是传统管理意识转变困难。三是没有形成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体制。

所以,必须从政府科学定位、实现信息共享和打破双重体制等方面着手,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比重关系,稳步推进政府职能向服务社会方向转变。

【三】全面贯彻落实改革措施,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必须触动既得利益集团,打破利益固化藩篱。政府必须“舍得”手里的公共资源与领域,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委托力度,由以往的管控向监管过渡,归还社会组织的民间属性,完成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进程,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扫除障碍。

第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一方面,这可以使政府有更多精力用于公共决策与监督职能上。另一方面,实施政府购买后,社会组织将会提供更多差异化与多元化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资金运转效益。这是实现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重要改革措施。

第三,依法实行统一分类管理。政府放权于社会组织,并不是甩手不管,而是要做到“放管结合”。在取消业务主管等政府职能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探索分类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具有主体明晰、便于监管、统一立法等优势。依照功能作用,我国社会组织可划分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针对不同种类的社会组织,制定差异化并符合各自发展需要的管理框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与激励政策,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与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种类完善,能够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社会组织团体。

政府简政放权、正确厘清职能权限是政府自我革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条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相信,通过进一步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遵循“有权不可任性”的法治思维,最终一定会打造一个职能有限、行政有为、运转高效、勤政为民的服务型政府。(作者:王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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