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导读:据报道,江苏省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于今年4月被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在担任教育局长的7年时间里,竟受贿860余笔。经估算,平均每3天受贿一次。江苏检方总结梁龙卫的犯罪特点,称其见“财”就收,遇“毛”就拔,见“利”忘义。梁龙卫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蚂蚁搬家式”腐败。
“蚂蚁搬家式”腐败,即贪腐者凭借手中权力,尽管每次受贿金额不大,但数年、多次持续地贪污受贿,这种现象也被形象地称之为“蚁贪”。随着时间推移,“蚁贪”逐渐演变成“巨贪”,这一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蚁贪”频现,手法隐蔽,不易察觉。在现实生活中,“蚁贪”案件并不少见,涉案金额也不在少数。
【一】纵观各种“蚁贪”案件,不难看出此类案件有四个特点:
第一,作案周期长。
第二,贪贿次数多。
第三,单次犯罪数额小。
第四,“蚁贪”案件的作案手段多为吃拿卡要、虚报冒领和私扣截留。
【二】“蚁贪”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巨大
“蚁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为何会在生活中频繁出现,甚至常被忽视?有专家认为,既有“小官”自身原因,也有外界因素。
在自身原因上:
一是部分基层公职人员抱有“小贪不算腐败”的错误观念,认为一次性收个几十元甚至几百元不构成犯罪,于是迷失在“礼尚往来”的人情交往中,也在一次次“游刃有余”的贪污中乐此不疲,终酿大祸。
二是大部分“小官”存在侥幸心理。从近年来查处的“蚁贪”案件可以看出,犯罪人员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手段,以为不易被人发现,就算发现了也会因金额小而处分低,步入泥潭浑不知,待东窗事发,幡然悔悟已枉然。
三是基层干部自身免疫能力较低也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外界的利益诱惑众多,少数基层干部由于放松了自我学习和严格要求,致力于寻找机会来满足物质享受和纵权享乐。
在外界因素上:
一是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对“小官”的监管存在疏漏,使“小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激发了“蚂蚁”有缝就钻、有洞就穿的本性,而部分领导或多或少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让“蚁祸”愈演愈烈。
二是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很多服务对象在遇到“懒散拖”“吃拿卡要”等现象时,害怕事办不成,大部分会妥协,选择“贿赂”几百上千元“息事宁人”“大事化小”,这种风气默认并纵容了“蚁贪”现象的蔓延。
三是群众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检举、批评的反馈渠道不畅通,基层“两公开一监督”等制度执行力不强等,均为“小官”的腐败敞开了“方便之门”。
基层干部所管的事情都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他们出现问题,危害不容小觑。
总的来看,“蚁贪”的危害主要有三点:
第一,“蚁贪”具有分布面积大、作案周期长、行动持续度强等特征,任其发展,必然会危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基层干部一旦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和纵权享乐的寻租勾当,公众的现实感受度更强,容易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第三,“蚁贪”的产生还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导致持续敛财成为一些人的自然习惯,对“零敲碎打”的贪污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最终加深了权力异化和行为失范的程度。
【三】遏制“蚁贪”要做到高压打击、常态化监管
“蚁贪”是群众身边的腐败,让群众深恶痛绝。在做到“打虎无禁区”的同时,也要实现“拍蝇无死角”。
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高压打击常态化,对“蚁贪”“零容忍”。遏制“蚁贪”,要做到发现问题一律核查,核查处理一律从快,查处问题一律从严,并在第一时间点名曝光,形成警示震慑,让“小官”们产生畏惧,不敢贪腐。同时,推进“一案双查”,加大对“一把手”的问责力度,让主管领导不再“视而不见”。
要杜绝“蚁贪”,最根本的方法是做到权力透明,让“蚂蚁爬行”在阳光下。权力来源于群众,也应回归到群众中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批评。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监督体制,加强政务、财务公开建设工作,让“小官”的一言一行摆在大众面前,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这一点对惩治“蚁贪”同样适用。
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刘碧强认为,“蚁贪”防治要坚持“常”、“长”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责任追究,加大对“蚁贪”的监督与惩治力度。
此外,有专家还建议,要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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