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战略部署。在海洋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海、加快建设法治海洋,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建设海洋强国的根本保证。
一、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海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海是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主管部门作为海洋领域建设法治政府的行政主体,负有对海洋资源环境、海洋权益、海洋经济等开展行政管理的职能,一方面要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另一方面要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定职能履行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海是保证海洋法律实施的重要举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海洋主管部门是海洋领域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依法治海是保证海洋法律法规实施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配置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提高海洋科技水平,维护海洋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治海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公信力,提升广大行政管理者的执行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望所在。当前,部分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等问题,一些海洋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情况,迫切要求我们与时俱进、改进作风,自觉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海洋管理的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真正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海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海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建立权责一致、高效权威的海洋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规范透明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有力的海洋督察体系,实现海洋领域科学决策、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形成完备、高效、严密的海洋依法行政体系。
要实现这个总体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是坚持全面履职,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明确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三是坚持权责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切实解决海洋领域中的权责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要对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产生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四是坚持依法划分事权,按照四中全会决定“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的要求,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海洋领域事权,明确专有事权、共有事权和委托事权,分级落实管理责任。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海的多重举措
全面推进依法治海是一个系统工程,落实好这项海洋管理领域的重大任务,需要从多层次着手、分步骤践行,需要广大海洋工作者挑起重担,付出艰辛努力。
一是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完善海洋立法工作机制。要结合海洋管理实际情况,研究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体系。重点围绕海洋资源环境安全和海洋权益维护,完善海域、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配套法律制度,健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制度体系。科学制定实施海洋立法规划、计划,完善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法规规章的起草权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工作。制定并发布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海洋综合管理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海上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要主动适应当前行政管理的新形态,管理职责要从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转变为面向全社会海洋资源、环境、公益服务的监督管理,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宏观监测、事中事后监督,督促指导。
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执法权限,消除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积极探索海域海岛、海洋环境、海洋渔业等领域综合执法。要制定完善海上执法规范和流程,明确执法环节、步骤和责任,严格海上执法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制订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海上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海上执法检查和取证规则。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明确界定海洋领域重大决策事项,海洋领域的规划、立法、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行政许可、重大执法决定等都应列入重大决策事项范畴。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不同层级、环节、岗位的行政责任。
四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海洋行政许可、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公益服务、财政预决算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对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保障其依照法定途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力。
五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要建立覆盖沿海各地区、海洋全系统的常态化海洋督察工作机制,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队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水平,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在有力的法治保障基础上,为实现海洋强国建设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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