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印发《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压实信访工作主体责任、强化问责,并明确规定10种不履责的情形将被问责,要求及时有效处理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据介绍,《实施细则》明确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将参照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10种情形,其中包括:
未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等,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等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实施细则》还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集体责任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
个人责任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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