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的关键举措。此次国家监察立法,从积累试点经验到形成监察法草案,再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不断完善草案,整个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立法依据明确。推动新时代改革发展进程,应努力做到改革与法治两翼齐飞,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各领域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国家监察法就是贯彻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为了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在优化权力配置、构建和完善监督模式的同时,实现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这体现了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要求,增强了法律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着力规范监察措施。从监察实践看,授权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勘验、扣押、查封等监察措施是很有必要的。监察法草案在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基础上,严格规范监察措施,完善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程序,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比如,在地方试点中,各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采用留置的方式进行调查,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方式、期限、程序、地点、救济等都将进一步由立法详细规定。监察机关必须依照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等权力,不得任意采取扣押、冻结、留置等措施,体现了监察措施规范化要求。
注重维护合法权利。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监察实践中,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在监督调查时,被监察人员有权进行辩解并得到依法处理。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回应各方关切,完善了多项保护被监察对象权利的规定。比如,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强化监察监督。对于监察机关自身,也必须加强监督。一方面,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不断完善监察机关自我监督。比如,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发挥好人大、司法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形成全方位的外部监督制度体系。比如,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这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手段。此外,推动监察工作进一步公开,也可以形成更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察法的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拟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实质就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制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的监察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必将从组织和制度上巩固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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