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将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接受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并适用刑事证据非法排除规则。
这对以往主要关注证据客观性的惯性思维提出了挑战。如何依规依法实现取证的合法性目标,是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通过深入学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和监察法,并结合办案实践,公选王认为,确保证据合法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转变取证观念。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明确了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中获取的证据具有刑事司法效力。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概括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1、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3、非法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比如,瑕疵证据经过补强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需要转换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当作证据使用。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可以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一样,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方面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便利,但这同时意味着监委取证直接按照审查起诉、庭审质证的标准,要接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现实挑战。因此,纪委监委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证据规则意识,实现以侦查(调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转变;实现以偏重证据的客观性向兼顾取证合法性与客观性思维方式的转变,就是从立案之初不仅要善于发现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更要重视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能够被司法机关采信的问题。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获取和运用证据。
二是规范取证方式。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与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倡导的证据裁判规则精神是契合的。监察法将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将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为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将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要求必须相应调整以前取证的工作方式。因此,监察法施行后,纪委监委干部在谈话、询问、讯问时要更加注意规范用语,习惯镜头下的问话模式,制作笔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要符合起诉和审判的要求;要针对被审查人的心理需求,以讲法律、讲政策、讲道理为主,站在被审查人的角度,从纪律、法律、政策和现实的角度,分析利害得失,取得其信任,才能争取被审查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在运用搜查、冻结、查封等相关措施的时候,完备各种法律手续,妥善做好涉案财物的管理。另一方面,调查取证也不能“自缚手脚”,要学深、学透、学精监察法,用好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调查和处置措施,认识到措施的使用要针对具体人、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工作进展阶段区别对待,在运用12项调查措施过程中,要提前制定好计划以及预案,明确谈话、询问、讯问时必须注意的用语规范和关键点,从而保证策略的恰当、有效运用。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也要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方式方法。
三是严守排除规则。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这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有所体现,明确了监察机关在办案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7年6月,最高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五)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监委将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因此也必然要受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约束。职务违法犯罪的证据取得,是所有案件中最为复杂的,不要忽视非法证据的破坏性。纪委监委干部身处反腐前沿,应该增强证据、程序观念,提高审查、调查质量,从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主动适应相关法律要求,合理运用,准确把握好取证行为与调查谋略、办案策略之间的关系,合理合法发挥全面监察职能。
四是探索旁听庭审制度。监察法没有对审判阶段是否根据庭审需要申请调查人员出庭作出规定。但司法机关之前采用的公诉观摩庭审、侦查听审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实践依据和参考。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提高监委调查人员的素质以及办案质量,建议探索建立调查人员听审制度,即作为参与办案的调查人员对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要亲自到法庭参加旁听,通过旁听案件审理,调查人员可以全面了解到调查阶段所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运用及采纳情况,这样能够有效促进调查人员规范取证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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