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以及全国各级监委全面成立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如何有效监督纪委监委广受关注。其中,如何加强案件监督,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权力严格规范行使,更是焦点中的焦点、关键中的关键。
新形势呼唤强有力的案件监督
强化案件监督是党中央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这为加强包括案件监督在内的纪检监察自我监督指明了方向,必须坚决贯彻、认真落实。
强化案件监督是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这些规定,为案件监督工作依纪依法开展提供了根本依据。
强化案件监督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现实需要。当前,纪委监委办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监察对象全覆盖,办案过程中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办案涉及面更广;法定行使12种调查措施,办案手段更加有力;既要执纪又要执法,既要依纪又要合法,办案要求更高;改革伊始,一些工作没有前例可循,一些制度还不健全,一些规定还不明确,办案工作要边探索边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完全融合、释放最大战斗力有个过程,等等。这些,决定了我们只有把案件监督抓得紧而又紧、严而又严、实而又实,才能保证各级纪委监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纪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案件监督是健全纪委监委自我监督体系的重点内容。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必须全面过硬、始终过硬。去年以来,湖北从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内控机制、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重构流程,进一步健全了纪委监委自我监督体系。其中,有关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的就有20多项制度。在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加强案件监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抓纲带目之举,抓好了案件监督,纪委监委严格自我监督就有了关键保证。
新形势下案件监督的基本思路
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全面”就是把监督理念、监督举措、监督要求贯穿纪委监委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比如,湖北实行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交叉分工与平行分工相结合,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集体研究制度,大监督的格局初步形成。“重点”就是突出对重点事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比如,对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流程如何运转、如何控制知悉范围、怎样“一次一授权”、如何相互制约、如何集体决策等,都要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把监督落细落小落实。
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依纪依法办案既要程序合规,又要实体合规,所以案件监督也必须“两手抓、两手硬”,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程序监督重在强化流程监管。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全程录音录像,涉案财物管理等作出严格规定,案件监督就要严格管控这些环节和程序是否到位、合规。实体监督重在事实和证据。比如留置审批,还应审查事实证据是否符合留置要件;党风廉政征求意见回复和了结件审核,还应审查问题线索反映的事实是否查清、疑点能否排除;监察调查,要监督办案部门从立案始就严格依法、按标准收集证据,保证证据合法。
整体监督和个案监督相结合。整体监督的着眼点是“森林”,主要靠强化办案责任;个案监督的着眼点是“树木”,主要靠加强监督检查。湖北省纪委监委制订了《办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给纪检监察干部划设了警戒线。个案监督包括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两种情形。主动监督通过对审查调查方案、安全方案的审核,录音录像监控的抽查,审查调查对象的回访等方式进行;被动监督主要是对举报反映存在违反规定办案问题的案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置。去年我们调查6起案件,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既是警示,也促进了办案规范。
制度监督和科技监督相结合。“制度+科技”才能有效防范办案中各种可能的违规行为。纪委监委一方面应在内部建立有利于事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全面覆盖、整体配套、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应建设“智慧监察”平台,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到问题线索、涉案财物、档案管理、审查调查、物证提取、现场勘验等领域,向信息化科技化要战斗力、执法力和高效率。
推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加强
提高问题线索管理质效。监察对象全覆盖必然带来问题线索的大幅增加,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问题线索实行统管、“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同时,应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提高处置效率,防止线索久查不结。对承办部门建议了结的问题线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核把关,查阅案卷、综合研判、提出意见,防范查小放大、查不彻底等处置风险。去年,湖北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问题线索拟了结件601件,初次审核未同意了结116件,经过重新核实,目前已有4人被立案审查。
严格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审批和监管。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内部监督的关键风险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湖北建立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使用调查措施、同步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保证审查调查措施依纪依法依规使用。我们还统一制作纪委监委文书,出台用印和文书签批规范,规定凡使用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审查调查措施,一律由监委主任签批。
牢牢守住审查调查安全底线。审查调查安全事关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事关纪委监委的公信力,事关党的形象。当前,审查调查安全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比如,办案对象复杂化、有的直接涉刑,执纪执法司法要衔接贯通、一些证据可直接用于刑事诉讼,被审查人的权益维护更受关注,等等。这既给办案安全带来更多的不可知、不可控因素,又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湖北坚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各个关键环节的审批手续实行全程备案管理,对办案安全规定和办案纪律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审查调查场所加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零容忍,保证审查调查万无一失。
规范涉案财物全流程管理。涉案财物直接涉及审查调查对象的财产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廉政风险点集中。监察法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作出了规定,湖北制订了专门实施办法,细化操作规范,严格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目前正在探索建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条码管理,每一件涉案物品对应唯一条码,实现暂扣、移交、保管、处置全过程可追溯。
发挥案件统计分析监督作用。案件统计分析实质上也是办案绩效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每月统计通报下级和机关内部各部门立案和线索处置情况,并按人均工作量排序,奖勤罚懒;每半年印发一次综合通报,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进行深入评估,为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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