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的相关党内监督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2005年6月28日
(三)
述职述廉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第五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各开展一次,与当年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工作同时进行,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机结合。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到现单位工作满半年的,参加现单位述职述廉;不满半年的,只述廉,可不参加民主测评。
第六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
(四)密切联系群众和开展调查研究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六)作风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述职述廉内容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的干部会议上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的参加对象应当包括:
(一)本级党委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全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五)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及本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
(六)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的参加对象应当包括:
(一)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对象。
第十二条 述职述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干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二)召开会议,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
(三)与会人员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四)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向班子其他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
(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六)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上报本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三条 为便于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应当提前15日向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派员或委托派员参加。与会人员填写的民主测评表、民主评议表,分别由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并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五条 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一定方式在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由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谈话提醒、诫勉、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对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存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应当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商中共浙江省纪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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