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的相关党内监督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2005年6月28日
(八)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内参报道或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等方而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批评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 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舆论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三)党纪政纪执行情况;
(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
(五)礼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新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支持和配合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一)服务大局。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把体现党的意志与反映人民心声结合起来,抓住政府重视、群众关注、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着眼于改进工作,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事实准确。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掌握材料,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来源可靠、报道内容真实、具体情节无误、文字表述准确,严禁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
(三)客观公正。判断是非、评价事物要以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标准,防止主观片面。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全面、深入地观察和分析,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坚持以理服人。
(四)注重效果。端正态度,正面引导,健康向上,富于建设性。注意区分社会生活中的主流与支流,适时适度,统筹兼顾,防止人为炒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五)依法监督。舆论监督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获取新闻素材、核实报道内容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程序和正当的方式,不得采取非法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手段。
(六)遵守纪律。严格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在报道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条 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整改工作。
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对报道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重视舆论监督工作,善于借助舆论监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以及舆论监督督查、反馈等制度,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省市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记者的采访活动,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舆论监督工作经验,经常召集新闻单位研究部署舆论监督的重点和要求,解决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宏观协调和分类指导,发挥好省市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主流媒体的主导作用,加强对都市类报刊、广电专业频道和新闻网站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新闻媒体依法依纪开展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有效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的选题论证、采编回避、审稿把关、反馈报道、纠错更正、激励约束和接受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加强新闻采编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明确监督目的,摆正监督位置,把握监督时机,改进监督方式,讲求监督效果,不断提高舆论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 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二)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和新闻采编人员在舆论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歪曲、隐瞒、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的;
(二)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的;
(三)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省级各主要新闻单位要制定完善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各项制度。
内参报道和公开报道的具体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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