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
一、 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自治区、市、县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脱贫富民战略、生态立区战略,全面开展各级机构改革,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负总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自治区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自治区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预防腐败局。
(2)将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
(3)组建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审计厅。
(4) 将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
(5) 将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6)组建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
(7)将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8)组建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2.加强自治区党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归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
(2)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自治区公务员局并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外保留自治区公务员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自治区公务员局。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外加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牌子。
(4)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宗教工作。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仍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5)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自治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对外保留自治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将自治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等职责划归自治区侨联行使。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 组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自治区水利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自治区农牧厅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自治区林业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自治区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自治区农牧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组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牧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自治区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不再保留自治区农牧厅。
(4)组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保留自治区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5)组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自治区民政厅的老龄事业管理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6)组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自治区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7) 组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自治区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自治区民政厅的救灾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自治区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自治区农牧厅的草原防火、自治区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自治区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重新组建自治区司法厅。将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自治区司法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9)优化自治区审计厅职责。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自治区财政厅的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自治区审计厅。
(10)组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自治区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保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承担。
组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组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职责,自治区物价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自治区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将自治区物价局的拟订价格管理政策、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及监督执行、价格成本调查等职责交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自治区物价局。
(12) 组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自治区林业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农牧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自治区林业厅。
(13)将自治区级和自治区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不再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自治区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职责交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承担。
(二)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信访局作为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重新组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职责,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牌子。
(2) 组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保留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不再保留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3)将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改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加挂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牌子。
(4)将自治区信访局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共同管理机构调整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港澳台工作办公室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其中:
(1)将自治区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党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
(2)将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机关调整为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归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
(3)将自治区党委机要局(宁夏密码管理局)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调整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管理的机关。
(4) 组建自治区党委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将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职责,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治区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港澳事务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党委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作为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管理的机关。
不再保留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不再加挂自治区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5)组建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在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6)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不再保留自治区移民局牌子。
(7) 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管机构调整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
(8)组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9)组建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自治区粮食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自治区粮食局。
(10)将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外加挂自治区档案局牌子。自治区档案馆仍作为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管理。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55个。党委机构16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2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规格为副厅级) 3个。政府机构39个,其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9个(副厅级2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4个。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自治区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自治区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整合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相关职责基础上,组建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加配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等职责。
2.深化自治区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组建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政协经济委员会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相关工作调整到自治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自治区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深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统筹推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在现有总量内,调整优化厅局级事业单位设置。在巩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经转为行政机构的,按照地方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强化市县行政执法职能,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总结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深化改革。在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四)深化市县机构改革
市县机构改革要与自治区机构改革相衔接,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自治区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涉及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市县两级党政机构数额,由自治区党委实施严格管理。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市县可结合实际,着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
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和职能,积极探索综合设置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研究提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落实意见,明确总体安排。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机构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使各类机构、组织在基层公共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与县级机构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严控人员编制,在中央核定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超编进人、超限额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各地区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坚决整治自治区各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相互配合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审计等工作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机构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相应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的“施工队长”,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工作进度。坚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推进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结合实际制定机构改革方案。自治区本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实到位。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报党中央备案,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由自治区审核批准。各级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稳定好干部职工队伍,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提前谋划和统筹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及保障工作,明确涉改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富余人员安排、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严明纪律规矩。按照党中央要求,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调整到位,不允许迟滞拖延,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视巡察范围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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