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省各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应当深刻认识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及对提升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按照“上海进一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扬其长”的推进路径,找准浙江定位,发挥浙江优势,高水平全面接轨上海,深化与江苏、安徽的合作交流,推进全省域、全方位、深层次参与一体化,共同把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全球配置资源的亚太门户、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二、要会同上海、江苏、安徽两省一市完善“统分结合、三级运作”合作机制,协调落实国家战略和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要求,健全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推进机制,定期总结交流合作成果,提出中长期合作工作要点,落实相关行动计划,加强组织实施。
支持由三省一市共同组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发挥其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提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三、支持各设区的市与上海、江苏、安徽所辖的市(区)建立合作机制,推进嘉兴全面接轨上海示范区建设,其他设区的市和有关方面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融入,深化务实合作,拓展现有成果,打造协作发展新亮点。
四、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重大专项规划等应当主动与上海、江苏、安徽对接,高水平规划引领一体化发展,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间布局,高标准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提升长三角地区城市群整体竞争力。研究探索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省、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制度设计,应当加强与上海、江苏、安徽的协同,逐步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有关政策举措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建立统一的市场标准体系,消除市场壁垒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碍市场统一的有关规定,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
七、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精神及省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与上海、江苏、安徽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协同,建立健全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长三角。
八、加强与上海、江苏、安徽的专题合作,聚焦交通、能源、产业、信息、环保、公共服务、市场融合等重点领域,在规划对接、基础设施、环保联防联控、产业发展布局调整、改革创新联动、文化交流和人才合作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构建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大型科学设施协作共享、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公共交通异地扫码通行、民生档案异地查询等方面取得合作性成果,提升长三角地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要会同上海、江苏、安徽积极争取国家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综合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更多从国家战略层面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十、加强与上海、江苏、安徽的改革协作,坚持重大改革的集成推进、联动实施,从政策、制度、标准层面推动重大改革协调对接,争取国家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成果,同步在长三角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突破口撬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实施打造“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杭州、宁波、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电子世界贸易平台,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推动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发展和江海联运合作,率先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浙江经验。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执行《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优先安排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立法项目,务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协同常态化,加强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调组织长三角地区人大代表跨区域或同步调研视察,为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委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战略规划引导、重大设施和产业布局、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保障等方面的作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府目标管理系统,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十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进长三角地区司法合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实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举措,及时推广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增强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认同感,提高参与积极性,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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