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虽然工作各有侧重,但是都统一在全面从严治党大局之下,都致力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部门分设后,如何避免因“物理隔离”阻碍产生“化学反应”,如何形成有分有合的工作机制非常重要。公选王认为,在隔离“风险”、各有侧重的基础上,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应从三个层面加强协同联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实现互相补强。
一是要实现“点”与“面”的协同联动。部门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联系地区和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不再联系地区和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部门更便于掌握一个地区和部门全面的政治生态情况,了解党员公职人员“树木”和“森林”的总体情况,更善于从整体上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但由于开展谈话函询时对外围情况查核的深度和广度有限,更侧重于“面”上;相应的,审查调查部门通过查处重大腐败案件能够深入了解个案问题的成因,能够深刻把握党员公职人员个体违纪违法犯罪的轨迹和特点,虽然也能实现“管中窥豹”,但是对一个地区和部门的整体情况把握却不如监督检查部门全面、立体,更侧重于“点”上。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实现“点”与“面”的互动,一方面要求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运用其“全局视野”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的案件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实现查处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求审查调查部门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例如地区性、领域性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用其“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更加动态地研判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整体情况,找准监督的关键和重点,达到以点带面、点面联动的工作效果。
二是要实现“轻”与“重”的协同联动。部门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聚焦的是“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的“轻微问题”,主要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重心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致力于“治病树”,让监督长牙、纪律带电;审查调查部门聚焦的是“第三种形态”“第四种形态”,主要以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重心是执纪执法形成震慑,致力于“正歪树”“拔烂树”,维护党纪国法的威严。从“四种形态”的角度看,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共同发挥着“层层阻挡”的功能,二者是战术分工、战略协同的关系。但是,问题线索查核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抽丝剥茧、拨云见日、层层深入的动态过程,问题线索研判的情况可能与查核的事实相差甚远。一封举报信反映的内容,最初研判是轻微的问题,经过查核可能会发现非常严重的问题;最初研判是严重的问题,经过查核可能只是比较轻微的问题。
实现“轻”与“重”的协同联动,就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建立起畅通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一方面监督检查部门在谈话函询时,要瞪大眼睛、竖起耳朵,要善于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注意发现轻微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按照工作规则移送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审查调查部门在处理严重问题线索时,也要做到洞幽察微、入木三分,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该类轻微问题线索,要么一并处置,要么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移送。
三是要实现“治标”与“治本”的协同联动。监督检查部门联系一个地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重点在于加强监督,督促联系地区和部门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导联系地区和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健全“不能腐”的机制、强化“不想腐”的自觉,致力于遏增量,更侧重治本;审查调查部门以“一案一授权、一案一指定”的方式开展工作,最大限度排除阻力和干扰,深挖细查重大腐败案件,形成“不敢腐”的震慑,致力于减存量,更侧重治标。
实现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标”与“本”的协作联动,一方面要求审查调查部门在工作中要强化治本意识,善于利用深度调查的优势去剖析问题的成因、提出预防的对策,及时发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帮助发案单位和部门亡羊补牢;另一方面,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密切关注审查调查部门查处案件的情况,针对腐败案件高发的地区和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督促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纪检监察建议书切实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及时堵塞漏洞,将审查调查部门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本效应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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