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铜仁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对基层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基层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主责意识不够。一些党组织实践“四种形态”意识不够、措施不力,约谈提醒、红脸出汗做得不深不细,抓早抓小工作责任落实不力。
二是政策把握不准。一些办案人员对“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关系、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如何综合运用、形态间如何相互转换等把握不够准确。
三是纪律意识不强。一些党员干部对实践“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认识不深、把握不准,不重视党性修养,不注重小节规范,纪律意识不强。
针对存在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一要聚焦实践“四种形态”目标。实践“四种形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高质量发展,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采取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巡察和问责等多种具体方式推进实践“四种形态”,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基层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既管住“关键少数”,又放眼“绝大多数”;既对违纪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又树立激励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通过层层设防,拦截阻断党员干部从“破纪”滑向“破法”。
二要聚焦实践“四种形态”责任。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实践“四种形态”的根本保证。把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等具体化、清单化,做到责任逐一分解细化,重点对主体责任建立科学的责任清单与考核体系,建立和落实好定责、履责、督责、评责、考责、追责的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机制,有效推动“四种形态”落实到位。
三要聚焦实践“四种形态”路径。把常态化约谈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在保持审查调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同时,把更多精力放到第一种形态上、放到干部约谈上,通过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常态化提醒、纠错、诫勉等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精准执纪监督,在线索处置环节,要以六项纪律为准绳,按照四类标准,对所有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制度把握政策边界,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基层操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效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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