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有话说,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已经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境外疫情依然严重,故各省市还需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一)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的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其中,援湖北医疗队(含疾控,下同)医务人员援湖北期间,按每人每天6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地要综合考虑相关单位承担的疫情防控任务、风险程度、业绩贡献、加班加点及派员参加援湖北医疗队等因素,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分配办法,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其中参加援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在援湖北期间的薪酬水平提高2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
(四)开辟医务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工受伤的医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可通过线上取证、书面审查、承诺告知等“不见面”的方式开展事故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尽快送达。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医务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及时落实工伤医务人员待遇。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到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要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人才人事倾斜措施
(六)强化人才选拔推荐。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集体)、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国家、省人才项目推荐选拔中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措施。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卫生高一级职称或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受到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可不受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限制申报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任现职期内可直接申报参加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任现职期内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可不参加进修学习;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和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参加疫情防控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对援湖北医疗队和高风险区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单独划线(省定合格标准);任现职期内申报参加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免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岗位聘用(任)倾斜。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符合晋升岗位等级条件的,3年内按规定聘用(任)本单位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任)、可享受一次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特殊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公开招聘力度。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时,对参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需紧急补充医生、护士、检验、防疫科研攻关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相关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补齐。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单位可采取网上面试、考核等方式直接招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十)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做好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组建疫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开展健康体检。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班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调休轮换的医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疫情结束后,以市(州)为单位安排一线医务人员全面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保障。其中对组织选派援助湖北和道孚县医疗队全体队员实行定点体检,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解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做好休息休假疗养工作。在不影响正常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对连续工作15天以上、日均工作10小时以上,或存在带病上岗、孕期超负荷工作等其他影响身体健康情形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休息。疫情结束后,对长期加班加点的医务人员要集中安排轮流休假,省内一线医务人员可增加有薪休息时间5天,援湖北医疗队队员可增加10天。援助湖北和高风险区医疗队全体队员结束任务后,统一安排为期2周的定点隔离疗养,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可安排参加我省高层次专家人才集中休假疗养、国情省情研修活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医务人员服务保障
(十四)保障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医用防护品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特别是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切实帮扶照顾有困难的家庭。摸排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援湖北医疗队队员的家庭实际困难,建立台账,精准对接服务。对行动不便的直系亲属要提供送药、送菜等上门服务。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实行专车接送、专人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卫生健康委〕
(十六)加大人文关怀服务。建立援湖北医疗队队员家属慰问关怀机制,注重精神和物质慰问相结合,积极开展走访慰问。建立单位或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畅通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沟通联络渠道,让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互相支持鼓励,构筑战胜病毒的信心决心。各地按有关规定为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提供更多关爱帮助。〔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总工会、省妇联、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开展表彰奖励和烈士褒扬
(十七)开展及时奖励。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及时奖励,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参照公务员嘉奖、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执行。〔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做好先进典型表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省、市两级表彰,统筹把握、避免重复表彰,市级层面表彰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集体嘉奖、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或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分别提高5%、10%。受到记功、记大功奖励或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当年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比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做好烈士褒扬工作。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对于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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