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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9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泛关注。12月16日,金水区法院官微发布《致歉声明》(如下图),表示法院经过复查,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我们错了!”
据媒体此前报道,8年前,在陈蔓(化名)年仅1岁时,其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转让给王某,之后归案被判处死刑。房子当时并未过户。今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因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对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据媒体报道,孩子养母称,目前房子还在王某手里,且其长期出租,获得收益。
根据法律规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是继承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未将未成年被执行人排除在外。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限制高消费,不等于给陈蔓贴上“老赖”标签。“老赖”特指那些有钱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陈蔓只是被限制高消费,并未纳入失信名单。
公选王遴选网问题:限制9岁女童高消费这一事件引发网友高度关注,法院复查撤销限制消费令,你怎么看?(或限制9岁女童高消费,究竟错在哪里?)
【公选王答题参考】
首先对法院知错即改的态度表示赞赏,那么,限制9岁女童高消费到底错在哪里?
首先,机械司法,让高消费限制背离了法理。“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法院自身的剖析可谓准确。按照目前规定,对于未成年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无不可。“既然法律没禁止,限制就没问题”,这是机械执法者的逻辑。但从正确理解法律精神的角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的在于督促执行,前提是其存在高消费的可能,而陈蔓的年龄、家庭境遇都决定了,她并无高消费的空间;对她采取这样的措施,也并不能达到督促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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