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州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公〔2017〕4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按照中央、福建省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近几年我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福州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州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榕人公〔2014〕2号)同时废止。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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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
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建立在基层中培养、从基层中选拔公务员的遴选机制,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参照《福建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遴选,是指市级机关,包括市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从同级或下级机关通过竞争性选拔补充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的方式。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开展公开遴选工作。
个别特殊岗位特别工作需要的,经市领导批准,可采取调配方式补充工作人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除应模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务员义务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除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外,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科级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科员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遴选职位招考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
(五)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六)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但未满招考职位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遴选程序
第八条 公开遴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市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申报遴选计划;
(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方案和发布公告;
(四)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笔试、面试;
(六)考察和体检;
(七)集体研究;
(八)公示;
(九)办理调动、任职手续。
第九条 遴选机关根据空缺职位需求拟定遴选计划,包括遴选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等内容,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考察内容和方法;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请的必须经单位审核同意,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 遴选机关根据遴选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人数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而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予以取消,
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三条 公开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委托相关部门命制。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内容可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根据职位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专业考试。凡经批准进行职位专业考试的,须在遴选职位招考简章中公布。总成绩的合成比例须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面试人选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为3︰1,在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自行放弃面试的,原则上可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选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如果进入遴选职位的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计划遴选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80分(百分制)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环节。面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该遴选职位取消。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遴选机关选派的面试考官为2人。必要时,遴选机关的面试考官也可以委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
第十六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遴选机关根据参加遴选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2︰1。遴选计划人数较多时,可适当降低考察对象的比例,但不得低于1.5︰1。
第十七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开展考察工作时,必须在考察对象的单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对象在一年内有不同单位工作经历的,考察工作应当延伸到原单位。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对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履历情况和遴选职位适应程度等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八条 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十九条 遴选机关组织考察对象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从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名单中选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遴选机关党组(党委)根据参加遴选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以及体检等情况集体研究,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从考察对象中确定拟遴选人员名单,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遴选人员情况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遴选问题的,遴选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遴选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认为无合适人选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该遴选职位可以空缺。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遴选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核定的编制限额、职数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出台、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公开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
(五)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资格,不予任用或取消任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开遴选纪律行为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开遴选补充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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