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公务员局
2017年2月24日
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公开遴选,是指市州级以上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从下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符合转任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不唯分、不简单以分取人。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市州级以上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出现职位空缺时,采取公开遴选方式进入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每年调入人员(不含考试录用人员)的50%。
第六条 公开遴选的具体范围由遴选机关根据职位实际需求,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下同)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空编使用计划;
(二)制定遴选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组织考察;
(七)公示和审批。
第八条 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遴选计划、方案和公告
第九条 遴选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结合本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要求,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开遴选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开遴选机关名称,编制和实有人数,职数和实配人数,遴选的职位、数量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应包括遴选人数、遴选范围和资格条件、遴选程序、职责分工、纪律要求及监督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遴选职位和数量、遴选范围及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三)报考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地点;
(五)开考比例,是否需要加试专业知识,考察与体检等事项;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遴选公告一经发布,非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的内容,应在原公告发布范围内并在报名开始前2日予以公告。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五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考省直(含副省级)机关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市州直机关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报考人员与公开遴选机关在职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报考该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名资格。
第十八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或核减,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一般按不高于遴选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二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专业技术职位需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可在面试前由遴选机关组织专业考试。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选人用人经验、掌握面试测评技术的人员担任。面试成绩应当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不高于遴选计划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六条 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遴选机关应综合考虑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一贯表现和岗位匹配度等,集体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
第六章 公示和审批
第三十条 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在本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安排到遴选单位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三十一条 遴选人员试用期为3至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安排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遴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隐瞒身份、弄虚作假等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遴选资格,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州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采取其他转任方式选人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与公开遴选工作一起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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