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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招录政策】考生:广东省法院违反招录规定不予录用我!官方如此回应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8-08-01 阅读: 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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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官方在进行具体核查后,对该考生在报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一是报考时尚未办结由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手续;二是报考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三是报考时虚报工作履历、隐瞒真实情况。

公选王遴选网讯  参加广东省2016年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一位考生通过省长信箱留言,认为他报考的单位广东省法院违反招录规定,在2016年9月8日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之后,最终做出不予录用他的决定。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具体核查后,对该考生在报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一是报考时尚未办结由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手续;二是报考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三是报考时虚报工作履历、隐瞒真实情况。公选王遴选网为您整理,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我参加了广东省2016年公务员招录考试,报考单位:广东省法院。省法院于2016年9月8日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我在其中。9月底,省法院电话询问我,是否愿意将户口迁至广州。2017年3月16日,省法院电话告知我不予录用的信息,我要求按照程序出具书面的决定书,并将我的档案退回。但是后来一直没有收到该决定书,档案也没有退回。无奈之下,我于4月11日、13日两次到省法院进行交涉,被迫放弃了招录资格,省法院才决定把我的档案退回。

一、省法院存在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一)2017年3月16日,省法院电话告知我不予录用的决定,未严格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未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未依法送达我,未及时将我的档案退回。没有处理决定书,就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滥用职权肆意剥夺我的权利;(二)在整个招考过程中,我及时向省法院进行汇报,积极配合审核。从2016年8月将档案提走审核,一直到2017年4月底将档案退回,长达9月之久。档案里对我的履历有非常全面、清晰的记载,现在却指控我存在违规行为,并多次劝说我知难而退,放弃招录资格。我如果存在确实且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书便可,谈何自愿放弃录用资格?这不是滥用职权吗?

二、省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招录纪律的行为:2016年8月,省法院工作人员对我进行政审时,要求我用自己车辆往返于高铁站、工作单位之间进行接送。我在与这两位同志接触的全过程,一直身着检察院制服,并告知自己的工作履历,提出在法院政审后,再到检察院进行政审。她们着急返回,当天上午,一位同志在法院与同志们座谈,我陪同另一位同志去组织部调取档案。中午,两位同志在法院吃过午饭后,要求我用车将他们送往高铁站返回广州。两位同志并未听取我的建议,并未在检察院进行政审。

三、作为一名外地考生,报考时,认真阅读报考文件,严格按照报名条件等要求进行填报职位,招录各阶段多次往返于家与广州之间,深感公务员考试之不易,但始终相信开放、包容的广东会给我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机会。省法院作为高级司法机关,却以前后矛盾的说法和毫无根据的事实,不经过法定程序就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我对于省法院滥用职权剥夺我的权利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录纪律的行为感到极度失望,受到极大伤害,恳请能够成立独立的调查小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对于以上陈述,我有录音、照片、证人等证据为证。

【答复意见】

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意见:

经2016年3月,我省开展2016年公务员招录工作,您报考省法院“民庭C主任科员以下”职位,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进入拟录用人员范围并进行公示。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省法院发现您报考时提供的工作履历和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情况不一致。2017年2月,省法院派出调查组到河南省相关单位对您的工作履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您通过河南省公务员考试被宝丰县法院录用,2013年2月正式入职。2015年通过汝州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组织的人才引进,招聘到汝州市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事业单位),2016年3月由市编办出具事业单位入编通知,7月办结入职手续,期间以社会人员(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身份报考我省公务员。

根据核查情况,省法院认为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报考时尚未办结由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手续。我省考录公告明确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报考”。您在报考我省公务员时,由宝丰县法院(公务员编制)调入汝州市检察院(事业编制)的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二是报考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公务员考录政策及我省公务员考录公告明确规定“考生属国有单位在编人员的,应在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环节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材料”。经查,汝州市委组织部对您报考我省公务员事项不知情,汝州市检察院也未出具同意报考的书面材料。三是报考时虚报工作履历、隐瞒真实情况。在网络报名时虚报在科序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的情况,在资格复审时隐瞒被招聘到汝州市检察院的情况。

综上,省法院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并于2017年3月16日电话告知您本人,详细释明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4月11日,您到省法院作陈述和申辩,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玲接待并对您的申辩意见进行回应。经慎重考虑后,您出具了放弃录用资格的申请,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将您的档案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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