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对《福州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根据《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1〕10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遴选对象进行明确,具体为:
1.福州市市级机关、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可以报考市级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2.福州市、各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的、且符合拟遴选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报考市级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具体为: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福州市各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五种对象外,只能报考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上述对象不含垂直管理系统在福州市各县(市、区)的直属或派驻机构。
(二)将遴选对象的层级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遴选,是指市级机关,……从同级或下级机关通过竞争性选拔补充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的方式。”以及“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开遴选补充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将遴选对象关于工作经历年限的资格条件修改为“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四)将遴选工作开展时间修改为“从2015年开始,每年统一组织开展1次市级机关公务员遴选工作。”
(五)将《公开遴选考察量化暂行办法》中的计分项的分值进行部分微调,具体如下:
1.将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分值调整为64分。修改为“根据考核等次按优秀20分、称职(合格)18分的标准计算得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计64分。”
2.表彰奖励情况分值调整为10分。修改为“考察对象获得国家级表彰的计1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计8分;获得市级表彰的计5分;获得县级表彰的计3分。”
特此通知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公务员局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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