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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5-04-12 阅读: 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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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建立在基层中培养、从基层中选拔公务员的遴选机制,优化省级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遴选,是指省级机关从下级机关通过竞争性选拔补充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下同)职务层次公务员的方式。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全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开展1次。因情况特殊或工作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遴选机关可单独开展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除应模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务员义务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除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外,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遴选职位招考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

(五)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遴选程序

第八条  公开遴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制定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考核、组织体检、集体研究、任前公示、办理转任等。

第九条  遴选机关根据空缺职位需求拟定遴选计划,包括遴选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等内容,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考察内容和方法;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请的必须经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遴选机关根据遴选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人数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而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三条  公开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考试试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考试内容可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根据职位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专业考试。凡经批准进行职位专业考试的,须在遴选职位招考简章中公布。总成绩一般按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如总成绩的合成比例有变更,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面试工作由遴选机关提出实施方案,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3:1。面试人选自行放弃面试的,原则上可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选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如果进入遴选职位的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计划遴选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80分(百分制)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环节。面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该遴选职位取消。

对于考试成绩相同者,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确定:若2名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遴选机关选派的面试考官不超过2人。

第十六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遴选机关根据参加遴选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2:1。遴选计划人数较多时,可适当降低考察对象的比例,但最低不低于l.5:1。

第十七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开展考察工作时,必须在考察对象的单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对象在一年内有不同单位工作经历的,考察工作要延伸到原单位。

第十八条  遴选机关组织考察对象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从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名单中选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遴选机关党组(党委)根据参加遴选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以及体检等情况集体研究,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从考察对象中确定拟遴选人员名单,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遴选人员情况在福建省公务员公开遴选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遴选问题的,遴选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遴选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认为无合适人选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该遴选职位可以空缺。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遴选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核定的编制限额、职数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出台、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公开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

(五)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资格,不予任用或取消任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开遴选纪律行为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省直属或省级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开遴选补充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遴选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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