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场 规 则
1.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私自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按照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违规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不得采取剪、裁、刻、撕等方式损毁试卷和答题卡,否则按违纪违规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并交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拍摄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作弊信息或物品的;
(五)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六)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八)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考者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二)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填涂答题卡的;
(三)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四)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存在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报考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二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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