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荔城区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知
公选王遴选网讯 各镇(街)、区直各单位:
为多渠道多层次吸纳优秀人才,充实、优化组工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工作需要,拟面向全区公开遴选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现就遴选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遴选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工作人员5名,其中,区纪委遴选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名(一般干部);区委组织部遴选4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2名(科员),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一般干部)。
二、遴选方式、范围
(一)遴选方式。采取自主报名、组织推优、统一考试、考察试用的方式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自主报名,也可由单位推荐,各镇街可推荐2名左右,区直机关单位可推荐1-2名。
(二)遴选范围。按照干部身份同性质顺向流动原则,遴选工作面向区直机关(部门)和镇(街)(学校和医院除外)进行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遴选资格条件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除应具备相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含正式调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勤奋敬业,品德端正,作风严谨,廉洁奉公,有较强的综合写作能力;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5月8日后出生);
(三)报考人员在区直机关工作的,须具有2年以上参公或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在镇(街)工作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福建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闽委组通[2013]44号),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8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公开遴选:
1.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服务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遴选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和办法
严格按照制定方案、发布通知、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试用和调入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研究制定《中共荔城区委组织部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方案》。
(二)发布通知。向区直各单位、各镇街发出遴选通知。
(三)推荐报名。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推荐,报名人员填写《中共荔城区委组织部遴选机关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张贴1寸彩色照片,另附1张1寸同底彩色照片),由报考者所在单位、镇(街)签署同意报考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任科员文件或转正定级审批表复印件1份。报名时间从2017年5月8日至5月19日(工作日上班时间),地点在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根据推荐情况,区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参加笔试人员与遴选岗位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1。若报名人员未达到规定开考人数,按相应比例确定招收人数。
(五)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侧重于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满分100分。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遴选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同一岗位比例范围内最后一名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的职位适应能力,满分100分。面试考官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均计算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如有第三位,四舍五入),若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为主。笔试、面试试题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需要组织人员命制。
(六)体检和考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多出拟遴选用人数3名的比例(《福建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暂行办法》(闽委组通[2013]44号)第十六条规定: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2:1,但不低于1.5:1),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机构从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名单中选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后,由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体检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七)确定拟试用人员。根据考察情况,部务会根据干部队伍结构需求,研究确定拟试用对象后,在拟试用人选单位和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不影响遴选结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手续。
(八)实践试岗。根据试用对象的能力经历、专业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安排合适的试用岗位,进行跟踪考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
(九)正式调动。试用合格者办理正式调入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股室工作。不合适者回原单位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区委组织部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遴选工作具体事务由组织部办公室负责。
六、有关事项
(一)咨询电话:2292522(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二)本通知由中共荔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荔城区委组织部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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