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阳春市农业农村局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公选王遴选网讯 根据工作需要,阳春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在阳春市范围内公开选调公务员4名,安排在阳春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数量
(一)执法一股一级行政执法员职位(法学、土地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农学专业)3名;
(二)规划发展与财务股一级科员职位(会计学专业)1名。
二、选调范围
阳春市范围内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和参公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
三、选调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具体要求以《阳春市农业农村局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一览表》(附件)为准。
1.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的身份,符合转任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3.男女不限,身心健康,热爱农业农村事业,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土地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农学和会计学等专业毕业,具有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4年8月4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8月4日以后出生);
6.试用期满已转正定级,未受限于任职年限限制或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选调人员需要符合相关调动规定),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未过处分期限的;
3.未满服务年限或尚未达到转任的其他限制性规定要求的;
4.存在任职回避相关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选调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逾期者不予受理。(公选王遴选网提醒您:不要错过公务员遴选考试的重要时间节点)
报名资料:1.《阳春市农业农村局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附件1);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复印件;3.本人《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及现单位任职文件复印件。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地点:阳春市城东大道茶山路口阳春市农业农村局七楼人事股(713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662-7710636)
(二)资格审查。
考生应诚信报考,如实填报信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根据选调条件和报名材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通知其参加笔试;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予以解释。
资格审核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在选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或选调资格。
(三)考试、资格复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计划选调人数与考生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对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对照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根据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四)体检。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分职位按选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阳春市农业农村局提供有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动证明,不能按期提供调动证明的,不予体检,视为报考人员本人放弃本次选调,并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体检对象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责。体检不合格的,则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选。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选调的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阳春市农业农村局派出干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并审查考察对象人事档案。如发现考察对象思想政治素质不过关、能力与拟选调职位不匹配等不符合选调单位用人需求的情况,取消选调资格。
(六)确定选调人选和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选,拟选调人选名单在阳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不适合选调的,取消选调资格,阳春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七)办理转任手续。
公示期满,符合选调要求的,按程序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本方案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基数。
(二)选调过程中,如发现报考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选调资格。
(三)报名人员须保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笔试、面试等有关事宜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未进入下一环节的不再另行通知)。
(四)阳春市农业农村局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
阳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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