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讯 经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安宁市公安局将选调28名在职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及对象
全省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二、选调岗位及计划
选调岗位为安宁市公安局基层一线民警28名,具体计划详见《2015年安宁市公安局选调人民警察岗位计划 表》(附件一)。
三、选调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身份;
(二)具备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身体素质、政治素质等基本条件;
(三)选调民警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即1987年8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
(四)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选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选调后,选调人员须服从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或在处分期间内的公务员;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从事保密等工作未解除保密期限的;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需要回避的公务员;
(六)其他不宜参加选调的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5年8月20日-9月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6号安宁市公安局706办公室,联系人:朱晓明,联系电话:0871—68718858(传真)、0871—68718862。
3.报名方式:
①现场报名。报考者须持报名所需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②昆明市外符合选调条件的报考人员,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在规定报名时间内采取快递或传真方式先行报名,待领取《考试通知书》时提交原件进行资格复审。
报名材料特快专递到: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6号安宁市公安局政工室,邮编:650300,信封右下角请注明“安宁市公安局选调报名”字样。
4.报名所需证件材料:
①《2015年安宁市公安局选调人民警察报名表》(附件二)一式两份,此表从安宁市人力资源网站(网址:http://rc.ynan.gov.cn/或http: //www.ynanhr.com/)、安宁市公安局公安网(网址:http: //10.167.52.9/)下载或到报名地点领取);
②报考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复印件1份(第一页加盖单位公章);
③本人小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照3张(请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注意事项:
①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岗位选调计划数与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人数须达到1:2的比例,该岗位方能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递减岗位选调计划数或取消该选调岗位。
②报考人员须保证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选调资格;
③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在考试前三天领取《考试通知书》;
④选调期间,面试成绩、体检考察人选、拟选调人员名单等相关事宜会在“安宁市人力资源网”和“安宁市公安局公安网”公布,请考生注意查阅,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通信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查阅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⑤选调期间,考生如要放弃选调资格的须于考试前三天向选调单位提出申请;
⑥报考人员食宿、交通、体检等费用自理;
⑦报名期间,考生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或安宁市公安局政工室咨询,电话:0871-68681445(市人社局)、0871-68718858(市公安局)。
(二)考试
1. 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选调人员均统一参加面试;
2.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0分;
3.面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1.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按照面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选调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2.体检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2010年3月修订版)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
4.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由选调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可按该岗位面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
(四)公示及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在“安宁市人力资源网”和“安宁市公安局公安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不影响调动的,由选调单位与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商调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选调工作,对违反选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选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参加安宁市的选调公务员考试。
市纪检监察局监督电话:0871-68699392
六、本公告由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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