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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于近日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扎紧织密制度笼子的要求,在涉案财物的移交、保管和处理以及监管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据了解,《规定》共分5章47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涉案财物的移交、保管和处理以及监管,提出更严格、规范的要求。《规定》明确查扣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规定查扣的涉案财物应当移交财务保管部门,并对移交时限、移交程序和保管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特殊情况下需要承办部门自行保管、委托保管涉案财物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涉案财物的6种处理方式和程序要求,对涉案财物如何先行变现等作出详细规定;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规范涉案财物上缴国库的途径,明确原则上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并对不同主体的上缴路径分别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提出更明确、严格的要求,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涉案财物信息录入系统或送案管部门备案,财物保管部门定期向案管部门通报涉案财物接收、处置情况,案管部门通过查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涉案财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汇总情况并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报告。对于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案管部门督促纠正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抓好《规定》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涉案财物移交、保管、处置等工作,确保涉案财物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追缴,做到“案结款清、案结物清”,实现“人要处理、钱要追回”,在做好查办案件的同时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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