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
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
2017年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80年开始施行,至今已历时37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检察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共3章28条增至共6章60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
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新疆兵团检察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修订草案坚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工作体制的规定,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根据司法责任制有关“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修订草案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此外,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草案在检察院职权中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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