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7年8月28日,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该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表示,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此,草案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了相应修改。
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此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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