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已经文化部党组同意,并征求了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7年8月7日
“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做好“十三五”时期中华古籍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中央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部署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以普查登记为基础,以分级保护和揭示利用为重点,不断提升古籍保护水平,切实发挥古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真正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为主。始终把古籍保护作为工作重心,遵循古籍保护工作规律,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把古籍的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有机结合,加大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长效机制。
2.坚持抢救第一。把握古籍具有易损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重点加强对濒危珍贵古籍的抢救,加大古籍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培育古籍修复人才,改善古籍存藏条件,提升古籍修复能力。
3.坚持合理利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展览展示、数字化服务、影印出版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华古籍的揭示和利用,发挥古籍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服务功能。
4.坚持加强管理。加强古籍保护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古籍保护工作制度,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管理,建立古籍标准化体系,实施严格的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古籍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国古籍资源和保存状况基本摸清,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实施一批珍贵古籍修复项目,完成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珍贵古籍缩微复制和数字化成果显著,古籍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的作用更加彰显,古籍保护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制度建设、立法工作和标准规范有较大进展,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古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主要指标
二、重点任务
(一)基本完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1.完善古籍普查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古籍普查登记质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对本地、本系统古籍普查登记的职责。健全各级古籍普查登记机构,实现古籍登记管理常态化。设立年度古籍普查进度通报制度,依托古籍保护数字服务平台,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古籍普查情况进行统计。
2.加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力度。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古籍收藏机构普查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全面摸清本系统内古籍资源,将宗教活动场所藏书、雕版等纳入普查范围。统一普查数据格式,依托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核校,完善鉴定著录,确保普查准确规范。鼓励民间古籍收藏机构按照规定登记所藏古籍。同时,继续做好海外中华古籍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存藏的中华古籍进行调查。
3.加强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建设。依托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建立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及信息库,形成全国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案。在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古籍收藏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普查登记信息的审校和编纂工作的基础上,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汇总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并陆续出版。继续推进《中华古籍总目》编纂工作,完成一批省级分卷出版项目。加快推进《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
4.促进古籍普查数据开放共享。古籍保护机构要加强与文物系统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古籍普查与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及时将各古籍保护机构的普查数据输入数据库,并完善导入和导出功能,加快建设全国古籍联合书目通用检索系统,及时公布普查成果,实现古籍普查数据在全国范围的开放共享。
专栏1 中华古籍普查登记项目 |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项目。加快古籍普查进度,各古籍收藏单位在完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形成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并正式出版。“十三五”期间,力争完成不少于200家收藏单位的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中华古籍总目》编纂项目。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基础上,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牵头组织,主要采取省级分卷的形式,编纂出版《中华古籍总目》。在分省(区、市)编纂的同时,《中华古籍总目》还将依机构、类型、文种等分卷编纂。收藏古籍在100万册以上的单位,可独立成卷;简帛古籍、敦煌遗书、碑帖拓片等按类型编纂。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纂出版项目。编纂项目由国家民委组织实施。收录我国55个少数民族及古代民族文献典籍、碑刻铭文、口头传承等现存古籍目录和内容提要,全套书目按民族分卷,计划收录书目30余万条,约60卷,100余册,系统真实地反映我国各少数民族古籍现存情况。 |
(二)切实加大古籍保护力度
1.完善古籍分级保护制度。研究制定珍贵古籍评级标准,馆藏古籍日常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制定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完善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报备制度。研究制定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重点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2.加强珍贵古籍保护。继续开展国家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及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重点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珍贵古籍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做好各级古籍收藏机构的库房新建和改扩建工作。对国家珍贵古籍实施专库或专架管理,确保珍贵古籍实体安全。各地古籍保护机构根据实际做好珍贵古籍装具配置工作。推进国家图书馆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建设。推动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古籍寄存书库,为不具备存藏条件的单位提供寄存服务。建立国家古籍数字资源异地镜像保存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古籍异地异质灾备工作。继续实施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古籍保护工作专项,加大对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宗教活动场所古籍保护经费投入。
3.促进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建立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工作机制,依托各级古籍保护中心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等,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责任分工,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工作。以海外中华古籍主要存藏机构的古籍调查摸底为基础,积极开展海外古籍资源数字化、影印出版及其他形式的回归,编纂出版一批具有学术影响力和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海外珍贵中华古籍。加大与古籍保护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的交流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古籍保护国际行动,举办高质量国际古籍保护学术会议,推进国际间古籍保护项目合作和科技攻关。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古籍收藏机构的交流协作。
专栏2 珍贵古籍保护项目 |
国家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建立健全申报、核查、评审、公布和支持制度。适时开展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推动未开展省级申报评审工作的省份尽快建立本省份评审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十三五”末实现全覆盖。 西藏古籍保护工作专项。协助西藏自治区以宗教、文物系统为重点开展古籍普查,推进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出版。支持西藏藏文古籍修复中心开展修复工作以及相关标准、技术研究,提升古籍修复能力。结合国家珍贵古籍数字化项目,完成西藏地区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的数字化工作。加强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提高古籍保护队伍业务能力。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古籍保护成果。 新疆古籍保护工作专项。协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古籍普查登记,编纂出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图录》。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修复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古籍修复工作。结合“国家珍贵古籍数字化”项目,完成新疆地区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的数字化工作。 |
(三)全面提升古籍修复能力
1.加强珍贵古籍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完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申报制度、评审标准和退出机制,适时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制定古籍修复档案标准规范。继续实施“天禄琳琅”等古籍专项修复项目,谋划实施一批新的修复项目。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古籍收藏机构合作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修复工作,推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修复中心(修复室)建设。
2.促进古籍修复技艺传承发展。发挥古籍修复专家的传帮带作用,采取古籍修复基础研究与古籍修复项目相结合的方式,传承古籍修复技艺,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鼓励和支持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在本地区建立古籍修复技艺传习单位。加大对古籍修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支持开展收徒、教学等传承活动。推广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古籍用纸定制生产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扶持古籍修复用纸传统工艺传承与发展。
3.加强古籍保护技术研究。推进古籍保护机构和存藏单位与其他公共文化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高科技企业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开展古籍修复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借鉴国外先进修复技术,创新我国古籍修复的工艺和方法。在具备条件的图书馆设立高水平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专栏3 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保护实验室建设项目 |
依托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和科学研究,推进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申报工作。加强国家级古籍保护实验室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推动硬件升级,深入开展修复用材安全性研究、中国古籍纸张老化程度检测方法研究等古籍保护科研工作。 |
(四)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建设
1.做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推动《中华再造善本(三编)》《中国古籍珍本丛刊》《中国古籍书志书目丛刊》《儒藏》《中华续道藏》《大藏经》《中华医藏》《海外中华古籍珍本丛刊》《海外中华古籍书目书志丛刊》和《国外所藏汉籍善本丛刊》等一批国家级重点古籍影印和整理出版项目实施。完善古籍影印出版管理制度,对重点出版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提高古籍影印和整理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益。
2.推进珍贵古籍缩微复制保存。继续开展珍贵古籍缩微化工作,依据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情况,对尚未拍摄的珍贵古籍文献,有计划地开展缩微工作。充分发挥缩微技术有利于长期保存的优势,依托数转模技术,以珍贵古籍数字化项目成果为基础,开展珍贵古籍数字资源转换缩微胶片,逐步实现全部珍贵古籍缩微化长期保存。
3.加强古籍数字化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古籍收藏单位加快古籍数字化步伐,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高新技术,率先对馆藏特色文献和珍贵古籍进行数字化,加快建立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和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扩大古籍数字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专栏4 古籍整理出版及数字化建设项目 |
《中华再造善本(三编)》和《中国古籍珍本丛刊》编纂出版项目。《中华再造善本(三编)》收录标准为版本稀少、文献及学术价值较高的珍贵古籍,其中大部分属国家一、二级古籍。《中国古籍珍本丛刊》计划出版海内外图书馆、博物馆等藏书机构珍藏善本文献,收录标准为中华再造善本之外、现存传本数量在3部以内(含3部)且具重要历史文献价值的古籍善本,计划收录海内外70余家藏书机构5000种古籍善本。 《儒藏》(精华编)编纂出版项目。由教育部指导,北京大学具体组织实施,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和队伍进行编纂,在充分利用古籍整理出版及数字化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两千多年来儒家思想方面的典籍进行系统整理,计划精选历史上有较大影响和价值的儒学著作339册进行编纂出版。 《中华医藏》编纂出版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同组织推进,分为经典著作、基础理论、临床各科和民族医药四编,重点从我国现存的医药古籍文献中,遴选出兼具学术价值和版本价值的医药古籍,分阶段影印出版,有效促进我国医药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古籍的保护利用。 《中华续道藏》编纂出版项目。《中华续道藏》是《中华道藏》的续编,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组织实施,重点对《中华道藏》未收录的道教典籍及流传于民间的道教典籍,进行抢救、整理和点校。同时,建设《中华续道藏》数字资源库,全面推进道教古籍保护利用及道教文化建设。 汉文《大藏经》整理编纂项目。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指导中国佛教协会组织实施。重点是在现存汉文《大藏经》和《大藏经》研究成果基础上,依次对汉文《大藏经》律藏、论藏、经藏等进行整理编纂,建设佛教典籍数字化资源库,全面推进佛教古籍的保护利用,佛教教义的现代阐释。 “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建设项目。以国家和省级珍贵古籍数字化为带动,加强各古籍收藏单位之间的合作,通过利用现有资源以及向社会购买资源等方式,建立品种齐全、版本丰富的“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按照边建设、边服务的原则,及时发布古籍影像信息资源,免费为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提供便捷优质的阅览服务。 “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建立集古籍普查登记、修复保护、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大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对全国古籍保护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动态监测。同时,依托管理平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年报制度,全面掌握古籍保护年度工作情况,便于进行数据对比和信息查询。 |
(五)利用古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1.深入挖掘古籍的深厚文化内涵。推进国家传统文化典籍整理工程实施,组织开展《中华传统文化百部经典》《中华珍贵古籍史话》等国家重点古籍编纂出版项目,依托哲学、历史、文学、宗教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根据典籍的学术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兼顾学科分类和年代分布,对中华优秀典籍进行诠释和解读,深入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研究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
2.组织开展古籍宣传推广活动。建立中华优秀古籍的宣传推广机制,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现代技术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中华优秀古籍多媒体、多渠道、多终端传播。开展“册府千华”系列展览、“我与中华古籍”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形成品牌示范带动效应。以中国古籍保护网为平台,及时发布古籍资源和保护工作成果。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践基地,组织经常性的讲座、展览、互动体验、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列活动,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加强古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古籍收藏机构发挥古籍资源丰富的优势,依托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联盟等平台,依法通过委托、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发一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时代精神、符合群众实际需求的古籍类文化创意产品。把古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读书活动相结合,举办中华古籍创客大赛、古籍文化创意产品推介会等活动。提高古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整体品质,加强过程监管。借助国内外图书馆行业会议或学术会议,广泛推介中华古籍类文化创意产品。
专栏5 中华优秀文化典籍推广工程 |
《中华传统文化百部经典》编纂项目。由中宣部牵头,文化部协调国家图书馆具体组织实施,着眼于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传统文化典籍中精选100部具有代表性的经典书目,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生态等内容,采取大众化、品读导读的方式,推动传统经典普及传播。 “我与中华古籍”系列宣传推广项目。推动古籍保护与全民阅读相融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传播古籍保护知识,宣传古籍保护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继续举办文津讲坛、珍贵古籍特展等宣传推广活动,配合古籍修复、雕版印刷、碑帖传拓等互动体验服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公众普及古籍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 |
(六)加强古籍保护制度、法规和标准建设
1.完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和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的古籍保护工作制度。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加快古籍保护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古籍保护立法工作,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区分和衔接,开展专题调研,起草法律文本,争取尽早纳入国家立法计划。鼓励和支持古籍资源较为丰富的地方探索制定古籍保护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范古籍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解决古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古籍保护有法可依。
3.加强古籍保护标准化建设。依托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系统各层级古籍保护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充分运用各学科研究成果,围绕古籍装具、古籍修复用品、古籍传拓技艺、古籍数字化等方面,开展古籍保护科学研究,编制一批古籍保护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评价标准,重点推进各类型古籍文献除虫、防霉、防酸脱酸等技术标准发展,加强新制定标准的应用推广和效果评价,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古籍保护标准体系。
4.加强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建设。依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补充公共文化领域专家和古籍保护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建立起跨地区、跨专业、跨单位的专家队伍。创新和完善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促进成员在加强理论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地方实践和参与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参照建立省级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古籍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实施。各级古籍收藏机构也要根据规划,细化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推进队伍建设。将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计划,统筹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发挥古籍保护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持续开展在职培训,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古籍人才队伍。发挥高校古籍教学科研人才较多的优势,利用高等院校古籍人才培养及整理研究专项基金,加强对古籍保护研究型人才培养。依托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完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起结构合理、业务过硬、工作高效的专家队伍。
(三)开展监督评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古籍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面向各类古籍保护主体、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制度、问责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定期督查和年度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单位收入分配和人员奖惩等挂钩,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持续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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