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但发展仍不平衡,还存在诸多短板。经过对我国煤炭、铁矿行业调研发现,按地区看,华北地区矿业转型升级整体上领先,西北地区矿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华东地区矿业转型升级经验具有推广价值,东北老工业基地矿业转型升级任重道远。按不同规模看,大型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作用,中小型企业矿业转型升级有一定成效。
转型升级是矿业行业提质增效、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矿业行业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要促进矿业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协会支撑、政策保障、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多方合力,共同促进。
一、充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
发展绿色矿业从源头抓起。通过深化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大量小型矿山和个体小矿进行资源整合,进行统一规划,联片整装开发,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要优化矿业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提高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等非煤能源矿业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发展非煤能源矿业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局部空气污染,还可以减少因固体废弃物对土地的占用和破坏。要研究出台与发展绿色矿业相关的扶持政策,鼓励集约经营和发展非煤能源矿业发展。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绿色矿业发展,其中,如减少“三废”(废石、废水、废气)技术,提高“三率”(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采矿选矿技术、洁净煤技术、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和固体甲烷等勘查开发技术。
在财税支持方面,政府必须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进行扶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和促进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矿业经济的发展,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绿色财税体制。总体来看,国家对绿色矿业经济的政府扶持措施主要有: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和税收减免、绿色专项基金支持、融资协助和贴息贷款、绿色消费激励等。通过完善绿色财政税收服务配套机制,使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的政府财税政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制定、培育和建立有利于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为绿色矿山提供融资平台,激发企业实现绿色技术创新和服务的动力,通过政府、企业和市场的联动作用,使绿色财政税收的激励作用得到充分释放。
特别是在税收支持方面,我国在矿业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出口关税、出口退税等多个税种。目前,我国矿山所承受的多是非利润税,企业难以将非利润税收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严重威胁着我国矿业的竞争力,威胁矿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并结合我国矿业经济税收现状,对我国矿业税制的改革,绝非简单的减税或增税,而是应兼顾短期经济稳定增长与长期发展的需要,以绿色矿业经济为目标,一方面增加开采、流通环节中矿产资源产品税负水平,另一方面减轻资源节约利用行为的税收负担。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实行高比例的税收减免;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给予“免二减三”;对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同时,允许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在发展初期成本较高时,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用于抵补可能出现的亏空。通过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在设立绿色矿业发展基金方面,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设立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基金,并成立投资公司具体负责运营。专项基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列支一部分,并将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资金划出一部分,以此作为基础和导向基金,吸纳各类投资者进入。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支持重点示范项目建设,选择一些重点项目投入一定数量资金,并设定还本付息期限或给予贴息、补助。另一方面是鼓励技术创新,对一些重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共用研发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给予资助。
二、切实加强政府监管
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容置疑,但由于各个市场主体(开采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不可能依靠市场本身解决的,政府应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一般来说,政府对矿业活动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直接、间接政策来实现。法律具有强制性,所有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主体行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必须得到严格执行;矿业政策既包括激励性政策,也包括限制性政策,其作用是要按照国家或地区发展目标去弥补市场的“失灵”。其实质是通过政府的主动干预,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下,综合运用财政与税收、基金、补贴、市场价格等经济要素,从影响生产者的成本收益和消费者价格效应入手,充分运用市场运行机制,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某些原有的负外部性,通过其行为的引导,推动绿色矿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
推进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矿业,是一件“有名无利”的事,企业动力不足,国家必须从原因入手,如果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积极性,并从中获得收益,那么主动地开发、创新绿色技术体系就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开发并建立“绿色信用系统”。企业的行为将以档案的形式,进入绿色信用系统中,直接与企业的融资、项目申报等经营行为相联系,并作为社会评价的核心指标之一。对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成绩显著的企业,政府应实施财政补贴和激励等政策。相反,政府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充分发挥矿山企业主体作用
发展绿色矿业,实现转型升级,关键在企业。一是要从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增强节约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从而更自觉地发挥主体作用,进行绿色矿山建设。二是从各自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发展规划,并将建设绿色矿山和建设和谐社区结合起来付诸实施。三是必须制订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与装备,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生产安全。四是要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和社区居民的利益关系,重视和发挥社区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建设和谐社区。
矿山企业要导入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矿业意识培养机制。以“宣传教导、理念疏导、舆论引导”等方式统一全矿思想、达成共识,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对促进绿色矿山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规范、激励、凝聚的作用。运用机制树立绿色矿业经营理念和企业公民理念,承担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在集团内部设立绿色矿业管理机构,对企业决策管理层和员工进行绿色矿业经营理念和企业公民意识的教育。在企业客观的经营环境下,既要重视有形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还要重视无形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无形资源与有形资源的整合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再通过放大资源功能,贯穿到集团决策和各生产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
为了全面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实施,矿山企业应在管理、技术及资金上予以保证,集团公司成立大气、水、固废、生态和水土保持污染防治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处室在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规范的实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兼顾矿山和员工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推进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同时,要加强监测、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发挥实效。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对一切违反矿区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应积极向职工宣传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激发职工的热情,使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建设、维护,保证实施的质量。建立公众听证制度,依法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要改变企业经营业绩的考评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评制及责任追究制,将相关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如企业安全管理考核指标范畴、领导业绩考核范畴,从而避免受任期影响,导致节能减排的“短期行为”,把综合利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碳排放减少、环境保护等约束性指标列入考核标准,鼓励技术创新和资源节约,推进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建立各厂矿单位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制度;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推进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矿业经济,人才最关键和最根本的因素。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工艺,努力突破转型升级的技术瓶颈,以技术创新推动绿色发展。还要积极开展与省外国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缩小差距。在研发体制方面,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官、产、学、研的联合,合力打造开放性的科技研发平台,积极寻求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三者间成立战略联盟,以信息交流为载体,以联合攻关为纽带,争取在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制方面找到突破口,促进科研成果的有偿使用,降低重复、低水平的科研劳动和成果,实现科技研发资源的集约化、科研成果的高水平应用化。同时,为了提高企业主创新能力,国家一贯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创立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研发中心,建立灵活的企业共享机制,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研成果企业化、企业技术创新常态化,推动我国科研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支撑作用
充分发挥中国矿业联合会及各级矿业行业协会的优势作用,加强对不同类型矿山的调研工作,及时反映矿山企业的需求。开展有利于推进矿山实现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等相关交流活动,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社会化服务。
结合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矿山对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认识,加强对“绿色矿山”转型升级企业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与推广,通过先进典型和榜样的模范带动作用推进发展绿色矿业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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