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2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
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
三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四是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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