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内监督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把党章党规党纪关于党内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贯通起来,紧紧围绕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授权者要负责监督等,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谋划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
一、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一个特点,就是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把领导班子建设好。
(一)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二)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
(四)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一)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实行终身问责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三、授权者要负责监督
(一)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是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对权力运行加强制约和监督的重大举措。
(二)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
(三)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四)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的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能当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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