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两个《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二是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比原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有了较大提高。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准入条件上与律师有明显区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担任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出有别于律师的规定。”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践中,交通肇事、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之类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可能均不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区,但案件可能由该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此类案件,会方便当事人就近获得基层法律服务。
两个办法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进一步明确列举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今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司法部官网上公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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