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审计署出台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自3月1日起施行。
所谓“内部审计”,《规定》在总则中将定义明确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新规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职能。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
新规从两个方面规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比如,新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比如,新规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审计署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说,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新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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