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中国共产党以凤凰涅槃、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为全球反腐提供了中国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工作迈向新的高度。
彰显宪法新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第七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格局。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贯彻落实宪法、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彰显了宪法的时代要求。
实现监察全覆盖。一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在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范围,规定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通过制度设计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国家监察全覆盖,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二是监察手段全覆盖。《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第四章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相应的监察手段,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监察过程全覆盖。《监察法》采取综合立法的方式,强化对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教育、管理、监督、调查、处置等,为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构建监察新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并把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逐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监察体系,这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监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监察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解决了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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