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秦某,党员,某县县长。刘某系秦某之妻(2015年8月病退)。2016年7月,刘某在家对秦某表示,自己朋友小孩初中择校不够条件,想去找县教委主任张某说情,秦某默许。之后,刘某找张某将此事办成。2016年1月,刘某利用秦某的职务影响,到该县某央企公司财务部挂名做出纳,每月领取2600元薪酬,秦某默许。2017年1月,秦某上述问题被举报,秦某也未予以纠正。
公选王遴选网问题:对于秦某的行为,应给予怎样的违纪处理?
【公选王遴选网解析】
秦某纵容、默许妻子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构成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合并处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挂名领取的薪酬,属于违纪款,追缴后,返还该县某央企公司。
【公选王遴选网评析意见】
秦某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是指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情节较轻的行为。党员干部不知情,或者知道后及时纠正的,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结合本案而言,刘某利用秦某职务影响,到该县某央企公司财务部挂名做出纳,并按月领取薪酬。对此,秦某纵容、默许,并在该问题被举报后也未予以纠正。因此,秦某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秦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其人员范畴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其人员范畴是指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后者的范畴不包括“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所以,在执纪审查中,应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以便对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给予准确界定。
秦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
综上,秦某纵容、默许妻子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构成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违纪行为,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挂名领取薪酬违纪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秦某的党纪责任,合并处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挂名领取的一年薪酬31200元,属于违纪款,应当追缴后,返还该县某央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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