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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务员遴选考点】监察法释义(57):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的规定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8-07-16 阅读: 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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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监察法,公选王遴选网将陆续对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进行阐释,敬请关注。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本条是关于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完善过程管控制度,避免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这既是对监察人员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监察人员干预案件的处理。对监察人员在线索处置、日常监督、调查、审理和处置等各环节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组织反映。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监察人员违反规定接触有关人员的处理。知情人既包括共同办理该监察事项的其他监察人员,也包括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员。

对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况,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违法干预案件、接触相关人员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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