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表述写入宪法,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宪法指引。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使我们的国家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包括不断完善环境法治,提高环境法治建设的精细化水平,在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监管等方面形成更加严格有效的体制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融入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中融入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国际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件中均提到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处理生态、经济与人的需求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的是对人类共同利益、长远利益的维护。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区域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也有很大差异,客观上要求环境政策和立法应因地制宜,根据流域、区域、行业特点,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在尊重生态环境、保护整体需要的基础上,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程序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上,既体现生态环境领域的特殊性与差异性,也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环境法治的目标应该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生态安全领域立法,先后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是对国家生态安全的进一步细化与制度性阐释。“生态保护红线”是保证生态系统长期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当前,需要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补偿衔接、生态保护红线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关系等问题。
整合与创新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提高环境法治建设精细化水平,还要对环境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整合与创新,重点是明晰环境资源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问责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效果。应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加强资源制度立法,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流转与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在实体环境权利方面,建立较为全面的生态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公民环境权。在程序环境权利方面,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注重公众参与过程的组织性和有效性,及时、全面地反馈参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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